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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遗产立法的几点思考

已有 3274 次阅读 2010-11-8 12:16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保护, 生物多样性, 立法, 自然遗产

    自然遗产立法问题被列到了今年全国人大环资委的一号文,现在正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围绕此事,环资委还多次向各地派出了调研组,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看来这次国家立法的决心不小,想把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多年来积累的问题解决掉。总的来说,个人觉得只要是立法一般不是坏事,毕竟凡事有了规矩就会好办得多。鄙人一直从事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又在环保系统呆了几年,也算作大半个“环保人”,因此对这件事非常关注。不过,当我仔细阅读了该草案后,心里却多了几分疑虑,忍不住想抛几块砖出来引引玉。

    第一,此次的《自然遗产法(草案)》,从名字看是关于自然遗产的,然而却把风景名胜区纳入了该草案的范畴,这多少有点出人意料。不管是顾名思义,还是依据有关定义,自然遗产都不应该包含文化景观有关的内容。根据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概念是不同的,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东西。尽管在实际情况中,一些自然和文化遗产可能距离不远,还存在“自然文化双遗产”的情况,例如我国现在就有泰山、黄山等四处“双遗产”,但是这两者的管理目标、方式和评价指标都存在巨大的差别。自然遗产管理的第一个要求往往是保护其不受破坏,保护生态系统和生存在该区域的各种动植物免受人类侵扰;然而对于文化遗产管理来说,至少在中国,其管理目标一方面是要保护,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实现它的历史、科学、艺术和审美价值,也就是说需要人类看看,打扰打扰。毕竟文化遗产不像动物、植物,不怎么怕人。因此,尽管在该草案中对保护区和分景名胜区采取了一些分类管理的办法,但是怎么看怎么都是给生生搅和一块去了,有点“拉郎配”的意思。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来说,风景名胜区是个摇钱树,可保护区怎么都像个甩不掉的烂包袱。他们宁可多申请风景名胜区类型的自然遗产,发展发展经济,提高提高GDP,也不会愿意多弄几个保护区。

   第二,按照该草案的思路,自然遗产法只管保护区和风景名胜的核心区域,其他地方,包括省市县各级的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都不归它管,这又让我很意外。看来这个草案走的还真是精英路线。中国幅员辽阔,生态系统多种多样,动植物种类异常丰富,难道说除了这些核心区域别的就撒手不管了?立了这个法,同时还保留原来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是不是意味其他该保护的地方以后就没有立法的必要了?文化遗产还会不会再立法?我对该草案的基本思路表示严重质疑。按照国际公认的保护地分类框架,本草案中的自然遗迹只是六大保护地类型中的两类。而且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需要保护的区域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怎么能把其他的保护地丢下呢?更别说现有的保护法律和政策体系还都不健全。保护区条例实施了这么多年,保护面积是上去了,实施的效果却很值得研究,究竟有有把该保护的东西保护住?白鳍豚的保护就是一个例子,保护区倒是建了几个,可现在还有没有却没人说得清。类似的问题应该说很普遍,如果不及时立法予以保护,真不知道我们还能给子孙后代留下什么。如果真的要把保护区和风景名胜统起来,个人意见还是应该参考国际上保护地的理念和管理思路,用“保护地法”去替代这个不伦不类的自然遗产法。我们也知道,前者面临的利益协调问题更多更复杂,会涉及住建、环保、渔业、农业、海洋、文物等多个部门,出台更加不易,但是如果按照草案的思路,可能保护区问题的真正解决会遥遥无期。
    就不整第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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