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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实在"的三个标准

已有 4270 次阅读 2010-7-17 22:46 |个人分类:物理学哲学量子信息哲学|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实在, 科学实在论, 判断标准, 语义标准

 
吴国林
前述我们讲到“实在”是可以观察的,或者是可以借助工具或仪器可以间接观察的;它还是可以因果推理的,这两个陈述可分别概括为观察性标准与因果性标准。
除此之外,还应当有一个语义标准。任何一个所谓“实在”的东西,总需要用理论或概念去把握。一个理论或概念处于一定理论系统中。理论是由陈述构成的,陈述反映了实在或真的实体或存在的状态。概念也必须处于一定的理论之中,概念的实在性直接或间接反映了实体或存在的状态,概念与实体或存在的状态并不一定具有惟一对应。比如,广义相对论整体理论体系描述了时空的实在性。在牛顿力学中,质量概念描述物质具有实在性,质量概念又与力、速度、加速度、惯性等概念、能量转换与守恒定律等一起构成力学系统,支持质量概念的实在性。
所谓语义标准,它是指描述实在的理论或概念对应于具有“实在的”或“存在的”的客体性事物,这种客体性事物有自身的不变性,在质上具体同一性,它不为人的主观意识所干扰。这里的客体性事物可以是实体、波、场或具有客体性的结构等。
基于此,我们基本赞同“实在”的三个判据:可观察性标准、因果性标准和语义标准。这三个标准都必须满足,才能说某事物是实在的。但是,要对这三个标准进行一定的修正:
1)可观察性标准。这里的可观察,是指原则上的可观察性。一个理论实体存在的标准在于它所表征的客观对象的直接或间接可观察性。间接可观察还可能是指整体的可观察性。理论实体就是指理论所指的实体,这里的实体可以经典实体、波、场等客体性事物,它并不一定要求理论实体具有直接可观察性。比如,电子就不能直接观察,但是它能够被间接观察。
2)因果效应标准。如果不可直接观察实体的理论的断言或因果性断言,或以该实体形成的新理论的断言,能够被直接观察到,我们就可以断言相应的理论实体是存在的。比如,有关的电子对撞机的理论、正电子理论等都是建立在电子的性质基础之上的。
(3)语义标准。科学理论与科学概念之间没有逻辑矛盾,科学理论或科学概念都有直接或间接的观测意义,理论或概念必然逻辑地包含了“实在的”或“存在的”实体。构成理论的陈述的真或假是由外在世界的事物决定的,而不是由理论自身的逻辑自洽性决定的。
       存在一个客观外在的世界,科学的目的就是去探究独立于我们而存在的客观实在的性质与运动规律。尽管实在有数学实在、理论实在等等,但从根本上,实在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也不是理论的陈述的真假问题,而是客体世界本来具有的存在性质。不论是数学实在,还是理论实在等,它都应当有相当的实在的实体或某种物质的存在形式相对应,其存在方式、结构和本性都不依赖我们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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