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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天下--以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为视角

已有 4631 次阅读 2010-5-10 23:27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自从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宪法条文之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论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的进行。但是,理念或是宪法条文的确立,并不代表法治的理想就会一蹴而就,这还需要政府和民众按照法治的理念进行持续而有力的实施,这或许就可从当下发生的社会热点问题中窥得一二。

一、     校园安全问题

从今年323日到430,从福建南平到山东潍坊,在短短不到40天内,发生了5起校园安全暴力凶杀事件。不仅社会哗然,而且国家高层震怒,中央政府立即决定将校园安全作为当前社会维稳的重要任务来对待,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来确保校园安全。但是在我们看到国家在采取积极措施来治标的同时,不应放弃的是对校园暴力事件的根源思索,在治标的同时,更要力求治本。

追源求溯,首先想到的便是我们校园安全立法方面的缺失。根据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理解,法治来自“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而良好而完善的法律就成为法治的先决条件,但是在校园安全立法方面,我们却是无据可循。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有关校园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均有涉及。但由于规定的内容太过于原则,不是很具体,不具有操作性,尤其是没有明确在学生安全保护方面,学校应该做什么、当地政府应该做什么,以及怎么来保护学生的安全。因而建议在《教育法》或是《义务教育法》中专设校园安全一章,以明确政府和学校在校园安全方面的具体责任和制度,此方面应效仿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传统,提高法律的概念精确度、可操作性、可预测性,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不给凶犯钻法律空当的机会。

其次更深一层,依据因果关系原则,之所以有如此恶果,必有其恶因。我国当下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场化进程浩浩荡荡,世界观、价值观的冲突与多元化日益明显。与之相随,优胜劣汰、贫富分化等附随现象与之相生,民众的生存压力较之以往更大,基本生活保障、合法权益以及相关诉求的愿望较之以往更大、更多,但我们的法律却没有给予更多的合法宣泄途径,由此“报复社会”成为凶犯的快意选择,并极具示范效应。依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公民的宣泄大致可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为信访,二为诉讼。但由于信访自身行政的属性,必讲究其效率性,因而对个别人的个别事具有有效的效用,并不是解决普遍问题的良药。而诉讼有其成本计算的问题,并且有其受案范围的限制,亦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我们的法律应该扩展民众诉求的途径,像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的介入解决机制应成为可能,而且这在法治理念上有其合理性。法治的核心理念便是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按此来构建,小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大社会(市民社会、自治社会)、独立而自由的公民的模式便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

二、 建新城问题

内蒙古清河县,这个中国人陌生的名字,却因为只有区区3000万年财政收入却要斥资60亿建新城,继之成为烂尾城而无人收拾被当下的国人所熟知。究其原因,竟是因为上级领导巡查时一句话,进而大刀阔斧、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由此可以窥见领导者个人意志在当下的巨大“市场”,这就引出了一个久远的辩论,即法治与人治的辩论。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可以表述为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法治要求“人在法下”,“权出于法”。而内蒙古清河县在没有经过任何相关部门法律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却因上级领导人的一句话就以累卵之力强为不可为之事,充分说明了法治理念的确立并不代表法治的理想就会顺势可成,在当下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仍有古时“圣旨”的作用。“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法治的实现需要人们对其出于内心的无比憧憬和向往,尤其是当权者和执法者。否则“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就会出现“政府无法治,社会无政府”的局面。

法治之路,前途光明,道路曲折,吾辈当末做等闲,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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