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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循环经济法

已有 3755 次阅读 2010-4-29 22:56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浅论循环经济法

一、循环经济

从构词法的角度来说,循环经济法是一个偏正短语,即可以在词语的中间加上一个“的”字,即循环经济法就是循环经济的法或有关循环经济的法。词的中心语是“法”,修饰中心语“法”的限定语是循环经济,即中心语“法”所指向的对象就是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对“法”的名定,循环经济即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因此欲知循环经济法,必先知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以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为己任,它是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要求经济运行遵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有效途径。循环经济体现的是“低能耗、低排放、高产出”的“两低一高”特点,因而其核心内容应该包括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内容。循环经济崇尚环境友好,主张在产品的全部过程中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同时将环境废物回收再利用,以避免对环境的危害。

(一)、从横向的、本体的角度来考量

循环经济有三大原则,即减量化原则、再利用原则、再循环原则。减量化原则意在用最少的资源消耗来实现生产目的,并尽可能少的产生废物与垃圾。再利用原则旨在尽可能多的以多种方式或多次使用产品与服务,以延长其使用时间。再循环原则要求产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变成可再次利用的资源而非废物,一般指废物的回收再利用。

循环经济主要在三个层面展开,即企业层面、区域层面和社会层面。[]由此可见循环经济应该成为全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方式,囊括整个经济活动,是一个相对宏观的概念,要求整个经济活动与生态系统的平衡相结合,走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化路子。

从循环经济对具体经济行为的产生过程的要求来看,它不仅要求在产品的生产、服务环节更要求在交换、消费、废物处置等全部环节全面的贯彻“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三化”原则。

(二)、从纵向的、历史坐标的角度来考量

循环经济作为人类应对环境问题的一种方式,同其它事物一样,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在历史长河的绵延中逐步形成的。

自从工业革命之后,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飞速发展,人类对环境施加影响的能力大大提高,由此产生了环境问题。在应对环境问题的初期,人类侧重于对环境污染做被动性的、事后性的末端治理,且集中在处理工业“三废”方面。随着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水平的提高,清洁生产取代了之前的末端治理,强调对环境行为进行主动性的事前预防、源头控制,在产品的生产、服务环节进行“绿化”、“减量化”的努力。但从本质上看,清洁生产仍属于传统的线性结构,仍是“资源—产品—垃圾”的模式,在线的始端过于索取以致资源枯竭,在线的末端过度排放以致环境污染,清洁生产做的只是“量”上的努力,而不是“质”的飞跃。乃至今日,循环经济的出现使人类应对环境问题的实践有了可能的质的改观,它要求在产品的生产、服务环节更要在交换、消费、废物处置等全部环节全面的贯彻“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三化”原则,并将传统线性结构的两端合拢为环型封闭结构,遵照“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模式。如果将针对环境污染做的末端治理称之为亡羊补牢,将针对环境行为做的事前预防称之为未雨绸缪,那么循环经济就该称之为釜底抽薪。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有了对循环经济的基本认识,就可以将方向转向循环经济法的自身。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就必先经由抽象层面的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或基本理念再转向循环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与主要制度等具体层面。

年轻的环境法发展至今已经度过了注重“末端”治理的污染防治法阶段和强调“源头”控制进而进行全过程控制的社会保全法阶段,现在已进入谋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循环经济法阶段。以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历程来看,第一阶段开始于19738月国务院批准下发《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第二阶段开始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颁布,至2008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开始进入第三阶段。

循环经济法比之于之前两个阶段的环境法有其阶段性的代沟,有其自身所独有的基本特征或是基本理念。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1、注意到人类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以生态文明为基本理念,以环境友好为基本态度,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价值取向;2、以环境承载力为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二者关系的基本依据和环境有好的底线;3、从生态的高度看待环境,保护环境,承认环境保护的优先地位;4、以保护生态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重视生态功能的保护与恢复;5、以环境保护为基本任务,注意运用规划、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来实现环保目的;6、按照物质闭路循环的构想,促进降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②]由此可以看出,循环经济法已经上升到生态的高度,以物质闭路循环的构想这一剂猛药来解决环境问题的顽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价值追求远非之前两阶段环境法所可比。并且循环经济法强调环保优先地位,而在之前两阶段的环境法,环保在与经济发展的较量中居于劣势地位。

三、循环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此条规定中提到了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其中政府是市场的宏观调控者,企业和公众是市场的微观主体,这便形成了以市场为纽带,将政府、企业、公众纳入其中,进而囊括了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因此,循环经济法的适用主要体现在政府、企业、公众三个方面。这一点通过循环环境促进责任制度也可看出。循环经济促进责任制度包括国家的循环经济促进责任,企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消费者的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由此也可看出,循环经济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政府)、企业、消费者(公众)三个方面。而在这其中,国家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应当率先垂范,尤其体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一改往日积习,带头“绿色采购”。与此相对,消费者亦应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通过“绿色消费”、“绿色购买”进而来影响生产者和市场经济行为。对企业而言,国家不仅要运用激励手段以激其励,还要运用强制手段以施督责。

四、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制度

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制度包括:1、循环经济促进责任制度。包括国家的循环经济促进责任,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标准、要求,管制和引导企业、个人履行义务,履行废物管理者和作为资源、产品消费者的责任;企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主要内容有绿色包装,清洁生产,回收利用废弃物,提供产品相关的环保信息等;消费者的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主要有“绿色消费”以及按规定协助生产者收集、分类、循环利用废物等。2、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包括对相关规划主体、程序、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能耗指标等事项作出规定。3、鼓励、限制、禁止名录制度,名录制度既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又是政府扶持、限制市场准入的有效依据,还是建立市场准入、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的法律保障。4、循环经济标识制度,循环经济标识包括产品能效、再生产品、节能建筑等标识和节能、节水、和环保标志等。5、循环经济指标评价考核制度,以科学的指标体系为依据建立的循环经济评价与考核制度,有助于过去以GDP为基本指标作为考核地方领导政绩主要标准的弊端。6、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材、建筑等行业年综合能耗、物耗或者废物产生总量超过国家规定要求的重点企业,实行循环经济定额管理制度。7、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既有利于公众对违法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又为公众合理利用废旧资源提供了便利条件。8、循环经济的激励制度,主要包括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税收优惠、国家投资倾斜、押金返还、表彰奖励等。[④]

以我国为例,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曾总结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六大制度,包括: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一项重要和重点的监管制度,强化经济激励措施。[⑤]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⑥]循环经济法就是这样的“国之法仪”,在循环经济法主要制度的规定中,国家、企业、个人无不纳入其中,皆有各自的责任规定,皆有各自行为所须遵照的“法仪”,凭此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循环经济。

立大功者忽小利,谋公事者去私心。[⑦]循环经济法立的是保护环境的大功,谋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公事,就务必要忽小利、去私心,从循环经济法主要制度的设计中可以看出,针对于国家、企业、个人的各种规定放弃了短期的经济效益,将环境保护放在了优先考虑的位置。

五、循环经济促进法与循环经济法

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跟上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标志着我国的环境法进入了循环经济法阶段,但循环经济促进法与循环经济法并不完全一样。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循环经济法的一个初级阶段,抑或称之为是循环经济法这一范畴下的一个子范畴,循环经济促进法在诸多量的指标方面,尤其是制度支撑、技术支撑方面与循环经济法还有差距。

要实现从循环经济促进法到循环经济法的演变,以下两点尤为重要。首先,在意识层面,要在观念的转变上下“促进”的功夫,环保优先已然成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也已然成为我们现实存在的制度,但观念的确立并不代表观念的实现就能一蹴而就,这还需要具体制度的确立和切实实施,而制度本身能否切实实施并发挥出应然的效果,有赖于观念的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在这中间需要一个观念转变的过程。其次,在物质层面,要在技术的更新上下“促进”的功夫,循环经济作为一种不同以往的崭新的经济模式,它的实现需要有强大的、现代化的、高科技的技术手段作为支撑,只有如此,才能将“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闭路循环的构想从理想变成现实。

 

 

 

 

 

 

 

 

 

 

 

 

参考文献:

【1】         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科学出版社,2008

【2】         徐祥民:《从现代环境法的发展阶段看循环型社会法的特点》[J],《学海》200701

【3】         周珂:《环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         高潮:《语文教程》[M],法律出版社,1982

【5】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循环经济法形成六项制度》,《建设科技》200904

6   王永彬:《围炉夜话》,宗教出版社,2002



[] 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6

 

[] 徐祥民:《从现代环境法的发展阶段看循环型社会法的特点》,《学海》200701

[] 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192

[] 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192-194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循环经济法形成六项制度》,《建设科技》200904

[⑥] 高潮:《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语文教程》,法律出版社,1982年,274

[⑦] 王永彬:《围炉夜话》,宗教出版社,2002年,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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