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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文老师去世之后,科学网博客中纪念文章持续发表,有出版社要求科学网协助试图出一本纪念文集,这是很好的纪念逝者的方式——让李院士的精神得以更广泛的传播,影响更多的人。正如很多博友在文章中写到或评论回复中提到的那样,李老师永远活在我们心中。
我和李小文老师并没有过多交流,甚至博文中相互关注也很少。但因为博友们的文字和平时的聊天中经常提及,我也认为李老师在一个值得尊敬的科学家。
鉴于本人是法学教师,仅就积极筹划中的纪念文集的版权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免在操作过程中发生不愉快的事情,违背当初提议此事的善意。
首先,要确定纪念文集收录的文章的版权归属。
纪念文集如果以小文老师的博文为主要内容。出版者首先应当与小文老师的继承人进行协商,取得授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后的50年,一直到其去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依旧由作者享有。其他权利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当然,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就是说,如果小文老师生前已有遗嘱,其中涉及其博客文章的著作权处理,可以首先按照其遗嘱进行处理。如果没有遗嘱,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其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剥夺继承权时才享有继承权。从具体情况看,出版前在出版前,至少要获得李先生的配偶和他的子女的共同授权才为合法。
纪念文集如果要收录博友的纪念博文,也要获得博友的授权许可。即使博文已经公开在科学网公开发表,该博文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依然归属于写作该博文的博主。鉴于科学网博主的实名性,博主的作者身份应当对应于其注册时填写的真实信息。即使可能出现该博主博客里的博文非该博主创作完成的情况,除非相反证明,可以视为该博主的作品。举例说明:如,曾在我的博客里出现过陈安博主的博文,但我在发布时已经明确是陈博主所创作,该博文即不存在作者认定困难。假设有人以我的名义发布博文,除非举出证据证明该博文不是我创作完成的(科学网上不乏妻子发布丈夫创作作品,父亲发布儿女创作作品,其他博友授权发布作品的实例),可以视为该博主创作作品。
其次,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版权转让和许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必须采取要式合同,也即要求书面的方式。对于签字,一般采取手签,电子签名须经认证方发生法律效力。版权的转让或许可合同,必须明确转让或许可的作品类型,内容,转让或许可的权利内容(著作权的权利内容非常丰富,鉴于纪念文集的性质,转让或许可的应该是出版权,发行权),期限,报酬的数量(计算报酬的方式,转让的报酬多,许可的报酬少,期限长的报酬多,期限短的报酬少。可参考相关报社出版社的付酬标准),付款方式,是否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子书的下载量也是出版社获得回报的方式)。
第三,相关编辑人员的报酬。网上信息表明由相关博友负责对相关文字的筛选,这些博友要利用业余时间完成这一任务,时间短,任务重。个人认为付酬比不付酬好。也许不少博友出于对老邪的尊敬和感情愿意义务奉献,但需事先书面声明(任何劳动都应该受到尊重)。如果出版经费充足,不排除参与活动的博友们拿到辛苦报酬后捐赠出来,成立“小文博友基金”,资助有困难的年轻博主的可能。(小文院士生前曾无私帮助过有困难的年轻博主,私下了解有博友愿意捐赠成立纪念基金,让小文院士的善心延续)。
第四,出版社是否从出版《纪念文集》中盈利?出版纪念文集本为纪念逝者。也只是一个纪念的证据而已。出版是要花钱的,但听说不差钱,那么书号就不应该买了吧?而此书未来的可能读者,应该是科学网上的大多数博友或科学网的关注者,如果赚钱的话,不知道能否捐赠出来做前面说的这个“小文博友基金”。
一家之言,请博友们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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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4-20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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