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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废皮革提取食用明胶专利

已有 4027 次阅读 2012-4-27 14:56 |个人分类:观点评论|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皮革, 明胶

昨天有网友爆料,说已经有“废皮革提取食用明胶”获得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认为:2000年,2001年获得授权的两项专利,现已失效。
   
知识产权局承认曾批准废皮革提取食用明胶专利
2012年04月27日01:51新华网姜春媛我要评论(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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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 姜春媛)有网友在微博中爆料,用皮革废料制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早在1991年就申请了专利,到现在已整整21年。26日下午,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网《第一回应》栏目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过10件利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的相关专利申请,其中2件曾获得批准,但均已失效,目前没有处于有效状态的相关专利。

《第一回应》栏目记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受理过利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的专利申请?请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经核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过10件利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的相关专利申请,其中2件曾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获得批准,但均已失效,目前没有处于有效状态的相关专利。

申请专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公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能看到所有公开的专利申请均为原始申请,只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权的专利申请才称之为专利。91108955.1号专利申请是1991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但没有获得专利权。(注:91108955.1号专利申请是一项关于铬鞣皮废料酶法制备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的专利申请。)

《第一回应》栏目记者:审查这类专利申请会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述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同时,2005年有关部门出台的《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明确禁止制革厂鞣制后的废料用作食品明胶原料,对于这类行政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时也予以了重点考虑。

《第一回应》栏目记者:获得专利是否意味着一定能投入生产?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专利授予的是对技术的独占权,获得专利主要表示该专利权人在权利有效的情况下,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其技术,而不代表该技术方案可直接应用于社会生产、制造、销售和生活等方面。可否进入生产、销售及流通等环节,还须符合我国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2011年中国授予的药品专利达8600余件,但它们并不能直接生产制造进入市场,若需生产还要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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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审查是否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但专利法第5条又规定“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因2005年出台规定明令禁止使用鞣制后的皮革明胶作为食品明胶原料,因此,专利审查中对于特定用途的发明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可以因其不具有实用性不予授权。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尚在保护期的,应该允许启动宣告无效程序(专利法45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获得专利的技术不一定就投入生产。没有投入产业化的技术,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农业领域的专利,若使用于生产种子,若获得保护,在中国必须申请品种权,若是种子法规定的主要作物品种,还必须通过品种审定。对于种子的生产销售业有特别的许可和规定。同样,在食品药品领域,也是国家管制比较严格的领域。对于取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如果没有获得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其专利也不能产生相关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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