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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的局限

已有 2712 次阅读 2011-1-15 09:46 |个人分类:研与思|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其连续发布三个规章以规范市场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不过从其相关规定看,其对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旧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对行政机关可能采取的措施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第6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及其后果,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除了建议,没有任何可执行的措施,这是因为行政垄断本身的行政性所决定的,而工商机关是无法行使宪法应该发挥作用的对行政权约束的权力的。上次我们讨论的我的学生所写的一篇论文《论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合理性》的选题,倒真的值得深入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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