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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你在哪里?

已有 4936 次阅读 2009-2-8 16:00 |个人分类:民生问题小议(09)|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房产证, 房产证

房产证,你在哪里?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0928日发布

 

持有房产证在改革开放前往往被视为剥削阶级分子的身份证,即使这些房产是合法所得,也不愿意要这个证的.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90年代以来,持有合法所得的房产证,则是党的富民政策所鼓励的保管不动产。在北师大,我从1958年毕业留校工作以来到1992年的五次住房(从集体宿舍到四合院西斋113、工四楼1-401、小红楼红1-3、工19-1-201)全部是分配租赁房,我只是一位租赁人,没有一点房产权。199222日学校分配我住进了工28,依然是福利性租赁房。按照中央的精神,19963月开始启动将租赁房改为自愿购房的长达10年的程序,直到2006331日签署北京师大的《房改房买卖合同》后,才由政府房产部门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06427日),而房屋的测绘则是在1999617日已经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明确写明“房屋所有权人”是我,并说明“本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件。房屋所有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除发证机关及填发单位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证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公章。” 而北京师大的《房改房买卖合同》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购房人所有。”

但又规定“职工在出售已购住房时,只能出售给学校”。该合同这个规定是否符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这里不表。

 

拥有属于我们自己所有的房产证自然是一件标志性大事,是需要认真妥善保管的重要证件,房产证正式发放时我们正在美国,经过多次交涉并提供可靠委托人后,才好不容易由委托人代为领取出来,那已经是20066月中的事情了。经过多年的交道,我宁可委托可信朋友代领出来,也不愿意将房产证放在学校相关机构人的手里。

 

正因为房产证来之不易,所以我们回国后拿到手中将它妥善放在家里的隐密处。为了证明我们有自己的家,在申请去美国的签证时我们还携带了这个房产征,表明对我们来说无需在美国滞留。去年8月下旬我们的外孙回国体验北京奥运会后返回美国,我们准备在方便时去国外旅游,谁知一下找不着我们的房产证了。虽然我们知道迟早会找出来的,但是寻找房产证的事断断续续了5个多月时间,多次排查,反复回忆,总觉得房产证并没有出家门,还是遗放在一个什么地方我们还没有触及到的,这些努力还是一直没有下落。我们还准备申请遗失补发,原北师大主管副校长告诉我们,他的房产证等重要证件是放在租用的银行保险柜里的。丢失的房产证也是可以申请补发的。就在犹豫之际,前几天,我再次取下衣柜的抽屉,突然发现了在抽屉底下的房产证,这下终于明白了。仔细想来,几个月前曾两次取出抽屉都未能发现,很可能当时存放房产证的口袋是竖在里面的壁墙边的,所以未能发现那深处里是否有东西,很可能几次开合的结果导致竖在里面的壁墙边的口袋倒下,这样才出现上面突然被发现的结果,说明前几次的寻找还有不彻底的情况,没有仔细找寻每一个可能大角落。

 

附学术交流网上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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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以民为本”:购房十年才发房产证,白发老人冒酷暑,排队数小时

 

黄安年文 发表:学术交流网/高等教育改革/2006613日首发

 

早在1996年,北京师范大学许多教师已经付款购买了在北师大内的住房,然而房产证的发放一拖就是十年,这等于经过了整整两个“五年计划”。教师们等待的时间已经太久,以至在这十年间,领导班子已经换了几届,有的教师已经退休或离开师大,有的已经不在人世,即使还健在的北师大许多住房拥有者已经由黑发等到了白发。为领取早该发放的房产证,教师们已经被折腾了不知多次地去登记、核实各种证件,房产主管单位已经不止一次承诺XX月前发放,但总是只见雷声,不见雨点,现在20066月上旬,终于开始发放了。按照规定必须房产拥有者本人到场,如果委托代理则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于是出现了在北师大科技楼北数百位白发老人,其中不乏90多岁的老人,冒着酷暑排队数小时,等候领取早该拿到属于自己的房产证的“壮观”场面。

 

令人遗憾的是,有人排了很长时间却还是无法领取,原因据说是“证件不全”,究竟需要什么证件,已经核实了那么多次,还要看什么证件?已经一再核实了还需要什么?现在去美国签证和到美国落地签证也没有那么繁琐的证件检查,如果在海关一个人要检查一刻钟,半个小时,这还受得了。这是在体现“以民为本”认真负责呢?还是“以官为本”拿老百姓开涮!

 

拿不到房产证的其中据说是有一项没有符合发放要求:必须携带当时的购房收据。笔者以为既然房子早已购买,住了那么多年,也交了那么多年的这费那费的,难道房子还不是自己的?如果真的不属于自己的,你们房产部门怎么这么多年居然没有发现?而且你们居然还心安理得地收了不属于自己的人的钱?至于说到要什么收据的“原件”,教师又不是档案管理员,谁会那么细心将这些并非“孤本”、已经入住多年的收据保留十来年呢?这种收据是一式三份的,学校和主管部门本来就有存档,只要一查对核实无误是很容易的事,为何还非要房主拿出当年收据来,否则就不发房产证呢?本来,这是房产部门应做的事,现在倒成了房产部门为难教师的一张“牌”,着那里是“以民为本”,倒真是“以官为本”了。

 

十年过去了,如果找不到房产证是常有的事。在“文革”中,为搞清历史问题还有内查外调,现在十年时间,有足够的时间可以内查外调,看看房主有没有搞错,你们为何不做?再说,即使北京师范大学的档案室也有1957年的整风文件留散在潘家园而被高价出售的,因为其中有知名人士的发言记录,档案馆的“孤本”资料怎么流到了潘家园这样的事,学校当局一直保密,好像根本不存在这类事情。学校档案馆的资料都难保找不到,你怎么能要求教师都完好保留十年前的收据呢?此外,这种事情,本来在房产证发放前就要核实清楚的,如果房主找不到收据,房产管理部门是可以提前查找核实解决的,何必到发放时还为难房主呢。还有,如果真的没有找到,一查存挡就一目了然,要什么原始“收据”。据说,这是为了发放时收回收据在给房主一张发票。

 

说到发票,到是问题的关键:第一,为何当时学校当局不开发票给房主,本来该给教师的发票,当时变成了收据?如果这张发票开的时间是现在,显然学校当局当时是没有交税的,换句话说是漏税大户。如果这发票是1995年就开好的,也难以自圆其说。第二,这笔税款,本来是在十年该前交的,如果每户收20000元,1000户就是2000万元,这2000万元的税款拖了十年才交,其中2000万按照年利1%计算,也有200万元,这200万元怎么个审计呢?学校当局是应该作出透明的交代的。

 

 

十年了,房产证一拖再拖,本来可以自己亲自办理的事情也变得十分难以自主,于是我不等已全权委托代理人来办理领取房产证事宜。这份委托书上面写着“北京师范大学房产管理处:我们自2005129日起去美国探亲小住,在此期间,有关领取房产证的协议书签字和正式领取我的房产证事宜委托XXXX(姓名略——发表时注,下同)代为办理。此致   敬礼,北京师范大学(地址略——发表时注,下同)户主 黄安年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2005128日”上面有我的签名盖章,并且亲手交给了房产管理部门,并验收无误。

 

谁知,今年三月获悉,房产部门又要求在委托书上写明双方的身份证号码。其实,这实在是多此一举,因为第一,我早有身份证复印件在房产部门那里备案,第二在查验委托书时完全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出示身份证,而不必要求必须在委托书上写名身份证号。真是老百姓遇到官老爷有理说不清,出于无奈,我不得已又在美国写了第二份委托书,上面写着“北京师范大学房产管理处:我们自2005129日起去美国探亲小住,在此期间,有关领取房产证的协议书签字和正式领取我的房产证事宜委托XXXX代为办理。黄安年的身份证号码XXXXXXX XXXX是我们去美国期间在北京师范大学联系和办理许多重要事宜的委托代理人,她的身份证号码是XXXXXXXX,此致   敬礼,北京师范大学XX户主,黄安年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2006329日”

 

到了六月初快发放房产证时又传来了新通知,要求重新写一份委托书,上面要有本人亲笔签名,这更是无理要求,因为本来写的两份委托书全是经过他们验收的,现在又要委托书,何时才了。无奈再发委托书如下:“委托书北京师范大学房产管理处:我们自2005129日起去美国探亲小住,在此期间,有关领取房产证的协议书签字和正式领取我的房产证事宜全权委托XXXX代为办理。此致   敬礼 北京师范大学XXXXXXXX户主,黄安年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退休教授)2006610日(说明:2005128日,本人已经写有同样内容的委托书,鉴于近日历史学系更名为历史学院,并获悉需要亲手签名的《房产证委托书》,放可由受委托人领取。本人现在美国,特再次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此委托书,以示慎重。”

 

我实在不明白,房产部门如此折腾委托代理人,不知是真的为了对房产主负责还是故意刁难房主和委托代理人呢。

 

更有甚者,房产管理部门还对委托代理人说了一些缺乏法律基本常识的话,诸如房产证发下后只有房主的子女才有继承权云云,其实谁都清楚对房产继承问题,由房主依法履行合法权益,房产部门无权过问继承给谁的问题,在他们看来,房产部门有权解释一切问题,他门大概自以为“权”大于“法”的。

 

 

其实北师大房产部门侵犯教师住房的合法权益并不仅仅表现在拖延发放房产证问题上,早在几年前北师大学校当局拖欠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部分”的补贴费问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现在将本人两年前的三篇文章附在本文后面,立此存照。

 

从北师大房产管理部门的拖拉作风可见要真正落实一件“以民为本”的事不是轻而易举的。是到了切实官僚化改变机制的时候了。

 

 

附三篇文章:

(一)

给广大教职工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明

黄安年文 发表:学术交流网/学术问题评论/2004716日首发

关于北师大学校当局拖欠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部分”的补贴费问题笔者写了两篇文章发表在学术交流网上,一篇是200416日的《拖欠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部分”的补贴费何时了?》,另一篇是200456日的《北师大拖欠教师住房标准“补贴第二榜”居然拖了一年才公布!》。现在终于有了结果,7月初学校主管部门公布了第三榜,并且在715日前分别和相关离退休教职工签订协议书,承诺在8月初将补贴费打入离退休教职工的工资本上。看来问题总快算了结,但是这种了结还是有点不明不白,现在需要学校主管当局给广大教职工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明才对,这是政务公开所必需的。

第一,上级部门的这笔款项是何时下达到北京师范大学的(请说明文件名称和日期)

第二,学校当局是如何使用这笔款项的。

第三,学校将这笔专用款项何时才落实到享受补贴费待遇的教职工名下。

第四,学校将落实补贴费和购买洼里挂钩的做法事实上造成了对于未购买洼里住房教职工的不公平待遇,对此学校当局作何解释。

第五,学校当局对于未购买洼里住房的教职工的补贴费实际上要到20048月初才拨入工资单,在这以前存入学校的补贴费的利息收入是如何处理的,理由何在?这一问题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例如一位退休教师理应在2年前得到7万元补贴费,如果当时补贴费拨到该教职工名下,以年利1%计算,则应有1400人民币的利息,这对于离退休教职工个人来说这不是一个小数,对于离退休全体教职工来说则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已经贷款购房的教职工来说每年要付超过4%的利息,两相比较,教职工的损失显而易见。

人们希望学校主管部门如实说明,如果不能使广大教师满意,则希望学校甚至上级的审计部门介入。

学术交流网(www.annian.net)/学术问题评论/2004716日首发

 

(二)

拖欠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部分”的补贴费何时了?

黄安年文 发表:学术交流网/学术问题评论/200416日首发

前两天看到今年14日新华网转发北京青年报关于《民工欠薪问题该有个了结了》的文章,引发了我对于目前一些高等学校拖欠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补贴费的联想。文章说:“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将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文章分析“建筑企业的拖欠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恶意拖欠,即明明手里有钱,却就是要无限期地拖下去,能拖多久是多久。对于这种奸商,除了施以逐出建筑市场之类的严惩,大约没有更好的办法。而另一种是非故意拖欠......”文章还提到:“引人注目的是,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还指出,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这表明政府也意识到,在解决拖欠工程款进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上,政府虽然可以有所作为,但能力毕竟是有限的,最终还是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形成稳定有效的疏通机制。”

 

拖欠教师住房标准补贴费和拖欠民工工资都是一类性质的问题,“欠了账”一拖再拖,你说他“赖账”却又不承认但就是不给。这种情况发生在北京名牌高等院校实在难以想象。在北京师范大学,早在世纪之交中央、国务院就要求尽早解决相当部分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部分”的补贴费发放到教师手中,然而几年过去了,迄今教师仍然没有拿到本属教师早该拿到的这部分补贴费。2003年春,学校当局作出姿态宣称“保证”“尽快”落实,并且一榜公布了拖欠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部分”补贴费的名单和款项。然而三个季度过去了,迄今仍无下文。

按照政府规定,这笔补贴费对于象笔者这样在高等教育岗位工作了40多年的退休教授来说,是急需改善晚年住房条件的重要资金来源,七八万的补贴费等于三年多的全部退休工资。所谓“代表”、“为本”、“急”老百姓所“想”之类的言词,在一而再,再而三的拖欠面前显得极其苍白无力,人们不清楚一拖再拖究竟是代表了哪家的“根本利益”?诚信两字对于某些官员来说,究竟管不管用?

难道是上级的“拨款”没有到位吗?显然不是。因为即使分批到位,学校当局也一再强调要“优先”解决退休教职工的补贴费。对此,笔者本人亲耳在20033月的一次座谈会上,学校的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向系来的教师们表态的。

还有一种说法,这笔补贴费是为了“优先”解决购买学校倡导的购买“洼里”住房人的“资金短缺”,如果那样,就是说,如果你购买了“洼里”住房人的就可以“优先”,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实际上用购买“洼里”住房的办法来限制教职员的住房选择权。你购买我的房子就可以“优先”,你如果不购买就不能享受“优先”待遇,这是什么逻辑?难道有的教师急需将这笔早该属于自己支配的补贴费由于并非购买“洼里”住房人而用于自主选择的住房的房贷款就不该“优先”吗?那有只许官方放火,不许点灯的道理。再说,贷款商品房的年利4%多,本来及时归还了教师的补贴费这笔贷款年利率是可以少付一些的,现在由于校方的拖欠,这笔损失要由谁来负责呢?而如果校方某些责任人将已经到位的补贴费挪用他处,这种做法该是违法之举,如果存入银行,那么这几年的利息收入又该归谁呢?

还要顺便提及的是,住北师大的多数教师已经在1996年购买了在北师大的住房,然而迄今7年多过去,房产证还没有发放到购买了住房的教职工手中?这又是为什么?难道还要拖到人大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以后,这可关系到保护广大教师门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大问题。

如果校方继续触怒了广大群众,到了“最终还是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拖欠补贴费问题的地步,那是广大教师所不愿看见的。如果果真走到那一步,估计败诉的一定的一再失信于民的校方某些人。人们没有忘记北师大乐育区的教职工群体诉讼校方案以校方的失败而结束的例子。

学术交流网(www.annian.net)/学术问题评论/200416日首发

 

(三)

北师大拖欠教师住房标准“补贴第二榜”居然拖了一年才公布!

黄安年文 发表:学术交流网/高等教育改革/200456日首发

北京师范大学领导在落实拖欠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部分”的补贴费问题上的“拖欠”作风实在叫人脑火。今天一个偶然的机会看到北京师范大学校园网上发布《通知》全文照录如下:“重要 通 知:我校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第二榜已在科技楼前公告栏内张贴,上榜人员离退休时间截止日期为200291日,请尽快核对榜中相关数据,并请相互转告。20029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第一榜和在职无房职工第二榜将在近期公布。资产管理处2004-4-30

公布第一榜总比不公布要好,但是人们不能理解为何这第一榜和第二榜公布时间竟相差了一年有余,学校主管部门也没有说明是什么原因拖了这么长的时间才公布第二榜,20033月笔者参加了北师大历史系举行的一次落实住房补贴费的座谈会,学校的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在会上以斩钉截铁的口气向教师们宣布要在2003年“五一”前三榜定案后即将补贴费交到教师手中的。现在居然隔了一年才公布第二榜,这个原因该不该向广大教师讲清楚,该不该“问责”?人们担心这第三榜又要拖多久,是否要拖到暑假后?至于补贴费何时才真正到教师手中呢?

还要顺便再次提及的是,住北师大的多数教师已经在1996年购买了在北师大的住房,然而迄今已过了近八年,房产证还没有发放到购买了住房的教职工手中,这又是为什么?人大会议宪法修正案已经通过,对于这一关系到保护广大教师门合法权益的私有财产大问题难道也还要拖下去吗?

学术交流网(www.annian.net)/学术问题评论/200456日首发

 

学术交流网(www.annian.net)/高等教育改革/2006613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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