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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苹果和微软官司看创新与仿制区别

已有 10613 次阅读 2011-8-2 12:51 |个人分类:我的思考|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创新, 计算机软件

从苹果和微软官司看创新与仿制区别
 
    苹果公司在微软公司之前成功开发了视窗操作系统。这种操作系统基于菜单、对话框和鼠标操作,方便用户使用。但苹果对这个操作系统的接口保密,企图用这种革命性的操作系统挣大钱。微软发现这种操作系统的潜在价值后,也开发了一套类似的操作系统(WINDOWS)。微软的做法不一样,它把操作系统的接口公开,并提供了开始WINDOWS应用程序的编程工具。于是,WINDOWS很快流行,苹果公司损失惨重。 苹果一看微软的山寨产品大获成功,弄走了本该属于苹果的利润。于是将微软告上法庭。这个官司持续了很多年,最后苹果败诉。 为什么苹果为败诉呢,因为计算机软件和实物不同,对软件只能看见机器码,无法看见源代码。而具体的装置就会被一览无遗。微软在没有盗窃苹果源代码的情况下,完全用自己的源代码开发了具体同样效果的视窗操作系统,这是创新,不算侵权。
 
    美国法院的判决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就是软件在计算机上产生的各种图形和界面不能申请专利,不受保护。 后来,国内的金山公司推出了一套办公软件,其界面完美模仿微软的OFFICE,微软没有吱声。 UNIX程序可以在LINUX上完美运行,LINUX也不涉及侵权,因为LINUX内核的源代码和UNIX完全不一样。
 
   由此判断两弹一星是不是抄袭有借鉴意义。因为其它国家的两弹一星技术并没有公开,中国就像微软公司一样在不知道它国两弹一星制造技术的情况下独立成功研制了两弹一星。因此,这里面没有抄袭,只有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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