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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给大学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设置一条“边界”?

已有 6527 次阅读 2010-1-22 15:54 |个人分类:大学边界与治理|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行政权力, 学术权力, 大学边界

                           
权力,是对人、财、物、事、行为等的支配力量、强制力量。对人来讲,它表现为服从;对财、物来讲它表现为支配;对某一事来讲,它表现为决策,对行为来讲,它表现为强制。权力天然地具有排它性(权力行使人希望绝对权力)、竞争性(渴望权力的人众多)、寻租性(希望自己的权力给自己带来效益)、期权性(希望权力给自己未来带来利益)、授权性(权力是由于他人或组织的授权而取得,受让者应该对授权者负责)。大学中的学术权力是大学中的学术性机构和学者对学术事务的支配力量。表现为对学术从业人员的支配权;对学术资源的分配权;对学术事项的决策权;对学术评价的决定权等。它有几个要素:主持学术权力的主体应该是学术性机构和学者,即其身份主要是从事学术事务;从内容上上,学术权力的调整范围包括学术事务的所有事项:人的安排、事的安排、资源的分配与利用等。从形式上看,它主要是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大学行政权力是大学中的行政管理者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对大学中的行政事务依法进行控制、管理、支配和服务的力量。大学行政权力的主体是指行政机构及行政人员,它的客体既包括大学的所有人、财、务。大学行政权力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运行模式来保证大学整体目标的实现。
从大学史上看,大学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并不矛盾。可以说,自大学产生以来,一直到19世纪末,大学中的决策力量主要是校长,因为当时大学人数较少,也就没有什么民主与集中,基本上就校长一人说了算。但当大学面对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大学的规模越来越大时,大学中集体的参与就显得重要起来。对国外大学学术权力的运行情况,伯顿·克拉克曾经总结了四种模式:欧洲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四种模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围绕学术权力的科学行使为前提,行政权力基本处于服务学术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从中国大学的运行情况来看,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大学是以学术权力为主的,大学的事务主要由教授组成的评议会和教授会来决定。大学的行政权力也基本上围绕学术权力来行使的。
在中国大学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紧张的情况应该是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现在可以说越演越烈。当前大学中的二者有关系严重异化,主要表现为:学术权力行政化、市场化;行政权力官僚化、庸俗化。
学术权力行政化:表现为行政对学术事务的不当干预、完全侵蚀;学术权力也讲级别,官本位成为学术权力的一个运行规则;学术资源配置、学术话语权、学术评价等权力为行政权力所把持。学术权力的市场化:学术权力的效益性,对自己和自己利益共同体的保护;经济利益对学术活动的侵蚀和支配。行政权力的官僚化:本来大学的行政权力是为了大学的学术使命而设,是为了大学的核心目标而设。大学的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讲是服务的权力,但现在却成为高于教师权力的官僚权力。行政权力的庸俗化:讲人情、讲关系、讲利益。
就大学现在的规模、结构和面对的外部环境来说,大学必须存在二种权力结构,即大学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必须同时存在。美国学者麦考米克和梅沃斯通过实证研究表明(1988):大学教授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参与度越高,学校绩效越差。他们的研究结果支持了这样的结论:成功的从事科研和教学的教授不应过多地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而那些主要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也不应过多地从事科研和教学。(The results here support the conclusion that faculty successful at research and teaching do not participate much in the actual management of their university, and those who do administer do not publish as much or teach as well.)威廉·布朗进一步把大学事务分为学术事务(课程设置、学位授予、教师聘任等)和行政事务(资源分配、学科建设、教员编制等),做回归分析得出:对于学术事务,教授参与度越高绩效越好;而对于行政事务,教授参与度越高则绩效越差。这给我们一个提醒:在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能否设置一条边界呢?这条边界既保证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各自能力范围,又在二者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机制,有效地促进二者的和谐发展。
从美国一些大学的章程和学术委员会职责上看,美国大学委实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设置了边界,它们都有自己权力行使的场域。以乔治·华盛顿大学为例,它们把学术权力定义在以下范围内:(1)制定并保持明确的学术卓越标准;(2)制定进一步保持学术卓越的有挑战性而又切实可行的目标;(3)制定评估学术卓越的方案。并进一步细分了学术权力应该关注的“势力范围”。中国的南方科技大学也在进行试点,我国广东正在开展与港澳大学的合作,或许,这些可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平衡的机制,为中国的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边界的科学设置打下实践基础。
可以肯定的是,这条边界是可以设置的,但其前提是:大学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大学有一定的自主权;第三,学校有一个发展的愿望,特别是校领导层要有先进的办学理念;第四,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如学术委员会等,并赋予学术委员会相应的职能;第五,这些机构应该有一个制度对此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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