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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善用协议妥善处置学术不端行为

已有 5032 次阅读 2019-5-7 16:44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科研不端, 处理措施

近日翻看ORI 2018年的新闻简讯(Newsletter),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

ORI在进行学术处理时,对不端行为人分别使用签署“自愿排除协议”(Voluntary Exclusion Agreement)和“自愿和解协议”(Voluntary Settlement Agreement)的形式,告知不端行为人即将采取的相关举措,同时也间接表达对不同不端行为的官方态度。

那么,两个协议有什么区别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翻阅了最近两期的案例简述(Case Summaries)。

2018秋季卷提到5个案例,分别涉及数据造假、篡改、专利申请中的不端行为、博士论文和个人简介中的造假行为等。其中,三例签署了自愿和解协议,一例签署了自愿排除协议,一例被处以行政禁止令(Administrative actions of Debarment),禁止担任有关咨询专家。

 以下为列表整理显示(表1):


Case 1

Case 2

Case 3

Case 4

Case 5

0

MDACC面试官

ISMMS教授

WSN前助理教授

前博士研究生

UConn教授

1

本人承认

本人承认、懊悔

未载明

未载明

本人承认、懊悔、主动担责

2

问询

问询,正式调查

ORI控告

正式调查

未载明

3

ORI复议

ORI复议


ORI复议

未载明

4

听证

5

行政法官裁决

6

数据造假或篡改

数据篡改

撤稿

数据造假或篡改

篡改数据

7

2篇已发表论文;2份已提交的专利进展报告

1篇论文

3项专利申请中23例错误;2篇论文、2篇海报误列一作

博士论文;1篇展示海报;1项专利中19个指标、10个表格;2项专利;1PNAS论文的10个指标和2个表格

6项专利申请无一获得资助信息(误标);其中3项在评议前撤回

8

研究数据、过程、方法和结果接受监管;不得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撤稿

参与项目、研究计划接受监管;研究数据、过程、方法和结果接受监管;不得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修正论文指标

不得承担政府资助的所有科研合同及子合同;禁止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自愿排除承担政府资助的所有科研合同及子合同;不得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研究数据、过程、方法和结果接受监管不得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9

3

1

5

3

1

自愿和解协议

自愿和解协议

行政禁止令

自愿排除协议

自愿和解协议

    那么,两者有何不同呢?经过学习比对,我们发现,两种处理方法有着不同的应用场景。通过列举和对比,推测以下为考虑的十大因素:

个体方面:0.身份信息;1.不端者的态度;客观方面:2.调查阶段;3.复议情况;4.听证情况;5.行政决定;违规性质:6.是否FFP7.违规行为数量;处罚措施:8.措施;9.年限

也就是说,签署哪一种协议要考虑以上多重因素,兼顾情节、主观态度等。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自愿和解协议中载明的处理措施一般都比较轻,甚至可以说双方对相关举措言谈甚欢、不端行为人愉快接受。自愿排除协议一般都比较重,处理方强势作出,不端行为人被动接受。在被调查对象不认可调查结论的情况下,经过听证环节,提交行政法官裁决(内容由ORI提供),这时候的处理措施在裁决后自动生效。

基于以上结论,我们分析影响签署协议的指标因素:

一是不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在最终签署何种协议时具有重要意义。换言之,主动承认错误、与调查方和处理方主动合作、主动担责,对于签署自愿和解协议非常有帮助。

二是所处的调查阶段在最终签署何种协议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问询阶段(非正式调查阶段)结案的调查,一般签署和解协议,进入正式调查后结案的一般签署排除协议,死不承认的经听证和行政裁决,不签署任何协议。

三是不端行为数量对于最终签署协议具有重要指标价值。数量较少的(情节轻的),即便涉及的是FFP,也可签署和解协议。数量大的(情节重的),只能签排除协议。

四是身份(级别)不作为不端行为处理的参考指标。在上述5个案例中,教授犯错也可以签和解协议,学生犯错也可以签排除协议。起作用的是不端行为本身和情节。

五是协议中有处理举措有标准化内容。限于表格和翻译(有兴趣可查阅原文),一般处理均为:由任何雇主单位对不端行为人一定期限内的科研活动(数据、过程、方法和产出)进行主动监管;由资助方对不端行为人承担科研项目进行额外审查;不得担任官方或与官方有关的咨询专家等。

为了验证上述分析,我们继续对2018春季卷中的案例进行验证。列表显示(表2):


Case 1

Case 2

Case 3

Case 4

0

UAB助理教授

NHLBI前博士后

NYU前助理教授

UNC博士后

1

未载明

本人承认、懊悔

未载明

本人主动承认

2

正式调查

NIH评价

正式调查

NIH评价

3

ORI复议时发现新证据

ORI复议

ORI复议

ORI复议

4

听证

5

行政法官裁决

6

数据造假或篡改

数据造假或篡改

数据造假或篡改

数据篡改

7

10篇论文研究造假;5项授权专利结果造假;另有11项造假行为

2篇论文共计10项研究记录造假,14项结果造假,7项错误标注实验结果(造假)

3篇论文,7项专利申请造假;图片抄袭、篡改、重复使用

1篇论文11项指标造假;1篇首次提交手稿数据造假;重复使用或标注无关图片;撤稿

8

不得承担政府资助的所有科研合同及子合同;禁止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发公告给期刊撤稿、更正或作废研究

参与项目、研究计划接受监管;研究数据、过程、方法和结果接受监管;不得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更正或撤稿

不得承担政府资助的所有科研合同及子合同;禁止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撤稿

此前已签署和解协议,本协议替代原协议条款监管年限,不得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9

10

3

3

2+1

行政禁止令

自愿和解协议

自愿排除协议

自愿排除协议

Case 4里提到一个情节,不端行为人2017年主动(先于调查)承认相关错误,因此签署了一份自愿和解协议,接受为期3年的监管,原文如下:

Dr. B*** has entered into a Voluntary Settlement Agreement with ORI, in which she voluntarily agreed……

由于此次发现的不端行为是原协议执行期间新发现的,在处理时,ORI并未增加监管年限,而是执行原有的监管年限,但是用自愿排除协议取代了原来的和解协议。

看来,自愿排除协议的确比自愿和解协议严厉,也能表达出监管者的态度和手段。

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再增加一条分析:

六是处理年限也是一项重要参考项。3年是一个坎儿,3年以下一般签署和解协议,3-5年签排除协议,5年以上一般为行政禁止令。在部分案例中,即使签署了和解协议,如果又发现不端行为,该协议也会转换为排除协议、直至其他加重处罚。


(以上数据如非特别说明,均来自ORI网站及其News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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