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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单方规定、格式合同、与霸王条款 精选

已有 5381 次阅读 2008-11-16 20:00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网友ysxbhxf  说:

“请老师注意这九个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九个字就是编辑部可以将答复作者的时间延长至三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法律依据。每个编辑部都有权根据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来确定自己的答复周期,而且这样的周期是在《投稿须知》上明示了的,而且即使这样的周期也是有弹性的,这是编辑部可与作者协商的事宜。我不认同老师将这样的编辑部规定称为霸王条款的说法,因为期刊编辑部不是个垄断单位,作者有充分的选择权,更何况制定这样的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更负责地评估作者稿件的价值,是进行有效的同行评价必须保证的时间”。

 

我老婆偶然看到我准备上边文字,就开始嚷嚷:别惹编辑部的,你今后还发文章不?我说,我老了,我怕谁?爱发不发,我上网。老婆说:你还有学生呢!我说:不至于吧?我不过讲讲道理罢了,编辑部的同志们也辛苦,但还是讲道理的。老婆语塞,所以我继续写。

 

我自己也挂名什么编委,什么主编的。编辑部同志们的辛苦、难处,我不是不知道。但是编辑部的同志们必须清楚,对不知名的作者来说,编辑部是强势,所以编辑部同志们弄清楚几个概念是有必要的。

 

1)  双方约定与单方规定,不一样。这相信大家没有疑议。

2)  双方约定与单方规定(并事前公示),也不一样。这有争议。最著名的是饭馆的开瓶费和包间费。一般说来事前公示的单方规定,就是霸王条款,愿者上钩。

3)  在双方约定与单方规定(并事前公示)之间,有一个东东叫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每一条款,必须由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向接受方讲清,接受方逐条画押(圈阅),才有法律效力。

目前的《投稿须知》,并不符合法定的“双方约定”条款,比较接近霸王条款,愿者上钩。我知道,要按格式合同来办,也麻烦。怎么办呢?其实很简单,小伙子乱发情书,是道德问题。开了发票,还乱发情书,那就更严重了,但除非他再开一次发票,尚不构成违法。王编审的说法,是只要给我写了情书,不管我表态不表态,再给别人写,就违法。这就不对,除非你是皇帝的女儿。

 

但是,中国的科技期刊,谁是皇帝的女儿啊?不是皇帝的女儿,要摆那谱,就是为渊驱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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