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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欲处罚旅游受骗者的企图违法

已有 2442 次阅读 2015-10-27 08:53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处罚, 违法, 消费者, 旅游局

文/水博

近日,北京晚报的一则《国家旅游局: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游客同罚》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新闻说“近期内地游客在香港疑似因购物问题被殴打致死事件引发各界关注,同时频繁爆出游客参加不合理低价团受骗的情况。针对低价团横行,国家旅游局昨天表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看到这则新闻,简直让人不寒而栗。堂堂的国家旅游局因为管不住现在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开始向消费者开刀了。而且,其理由居然是认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按照国家旅游局的逻辑,所谓最近“频繁爆出游客参加不合理低价团受骗”的事件,不是一些黑心的旅行社精心设计的骗局、陷阱,而是消费者与旅社设勾结起来“签订的虚假合同”欺骗国家旅游局的结果。因此,最近“频繁爆出游客参加不合理低价团受骗”的问题,受害的不是旅游消费者,而是国家旅游局。旅游局认为,是一些低素质的消费者,和旅行社勾结起来,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产生了纠纷,从而败坏了国家旅游局的声誉。因此,消费者“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看来,我们国家旅游局的官员真是高明。我们的公安局、法院对于社会上多如牛毛的各种诈骗犯罪的时候,怎么没想起这么一个“彻底杜绝”的高招呢?凡是诈骗犯罪,不仅要处罚诈骗犯,也要处罚被诈骗者,理由是“签订虚假合同”。

不可否认“签订虚假合同”的双方,确实是都有责任,但是,双方的动机和责任绝对是不一样的。一方是要利用欺骗的手段签订的虚假合同,谋取非法利益;而另一方则是因为被欺骗误把“虚假合同”当成了正常的合同,希望合同能保护自己应该得到的商业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签订虚假合同”不幸被骗的旅游者,确实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每一位旅游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骗。

然而,一般的旅游消费者,不可能都是旅游方面的专家,根本就无法鉴别什么样的合同可能是虚假的。所以,为了避免上当受骗,自然而然的就要尽量不去参加各种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不过,国家为了拉动经济,又希望绝大部分不具备旅游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也能积极参与旅游活动。因此,国家颁布了《旅游法》。《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正因为有了《旅游法》中的这一条,广大的不具备旅游知识的消费者,才敢放心大胆的响应国家的号召去与正规的旅行社签订合同参与旅游,而不必担心在旅游中上当受骗。现在,国家旅游局不仅不能认真的履行好监督执法的责任,反而要想通过处罚参与了“签订虚假合同”的受害者,从而减少纠纷的出现,掩盖国家旅游局不作为的颜面。不过,要想这样做,旅游局自己还真说了不算,起码先要通过立法机构把《旅游法》的35条修改一下(至少要加上消费者也需的自行鉴别的相应责任)。不仅如此,国家旅游局还要具体的规定出,各种旅游,什么样的价格才不属于“低价”,以便消费者能有一个自行判别的标准。

总之,国家旅游局欲处罚消费者的企图,明显已经违反现行的旅游法。给大家的感觉是国家旅游局因为管不了违法的旅社社,已经准备向消费者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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