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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研究

已有 7021 次阅读 2010-12-23 12:44 |个人分类:法典专题|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 农药残留限量

(宋稳成原创)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成立于1963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是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机构。CAC制定的所有食品标准、准则和建议统称为食品法典,它是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律框架内衡量一个国家食品措施和法规是否一致的基准和WTO认可的国际食品贸易仲裁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全球食品贸易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对保护公众健康有着不可估量的贡献,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又能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公平公正,已越来越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关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下属机构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负责制定。
自《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及体系建设,食品法典,作为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在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中的意义突现,因此加强对食品法典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分析和跟踪研究,加快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及残留标准体系建设,已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残留标准工作的重点,对保障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意义重大。
一、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概况
在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标准制定过程中,CCPRCACFAO/WHO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保持密切关系,CCPR制定农药MRLs的程序有一般程序(8)和加速程序两种(5/8)。其制定过程为:首先JMPR根据CCPR制定的农药评估优先列表评估由成员国或公司提供的农药残留试验数据,提出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建议值;然后CCPR按照法典标准制定程序,审议JMPR提出的MRLs建议值,最后提交CAC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成为法典MRLs。标准几乎涉及所有种植、养殖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同时,CCPR还为在环境中残留时间较长,且可能在食品或饲料残留并引起广泛关注的已禁止使用的农药制定再残留限量(EMRLs)。
1966年召开第1CCPR会议以来,目前已召开了共42届会议。我国自2006年成为新任主席国后已组织召开了4届年会,2007年第39CCPR会议制定187MRLs标准,撤销124个现有的MRLs标准;2008年第40CCPR会议制定279MRLs标准,撤销91现有的MRLs标准;2009年第41届会议制定295MRLs,撤销115项现有MRLs2010年第42届会议制定217MRLs,撤销95项现有MRLs。因此,农药MRLs法典标准数量是一个动态值。2010年第33CAC大会审议后,目前有MRLsEMRL法典标准3435项(含香料和调味品上30种农药61项限量标准),涉及农药172种,其中,MRLs3384项,涉及166种农药; EMRLs51项,涉及6种农药。
二、       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食品以蔬菜、水果和粮食等种植产品为主
CCPR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涉及331个食品和饲料产品(组),其中在蔬菜中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最多,共有137种农药974MRLs,其次为水果,共有131种农药643MRLs,第三为粮谷类,共有87种农药220MRLs,三者占整个限量标准的53.5%;紧随其后为油料、可食用的副产品(哺乳动物)、干饲料、肉(海洋哺乳动物除外)和奶,均制定了50种以上农药100多项MRLs。同时还制定了茶叶、水果干制品、草药、香料和果汁等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4]。蔬菜和水果中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统计见表1和表2
1 蔬菜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统计
名称
代码
农药数
MRL
009
鳞茎蔬菜
VA
44
67
010
芸苔科蔬菜,结球甘蓝
VB
48
98
011
瓜菜类蔬菜(葫芦科)
VC
78
149
012
瓜菜类蔬菜(除葫芦科外)
VO
99
192
013
叶菜类蔬菜
VL
52
98
014
豆类蔬菜
VP
47
71
015
豆类
VD
55
93
016
块根和块茎类蔬菜
VR
98
161
017
茎类蔬菜
VS
36
45
合计
 
 
137
974
 
2 水果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统计
名称
代码
农药数
MRL
001
柑橘类水果
FC
65
75
002
梨果类水果
FP
91
105
003
核果类水果
FS
72
145
004
浆果及其他小果子
FB
92
208
005
各种热带及亚热带水果(皮可食)
FT
14
15
006
各种热带及亚热带水果(皮不可食)
FI
60
95
合计
 
 
131
643
 
(二)农药以杀虫剂和杀菌剂为主
在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237种农药中,最多的为杀虫剂(含3中既是杀虫剂又是杀螨剂),有116种,其次为杀螨剂,有70种,两者共占全部农药的78.5%,说明在农作物种植和农产品生产中主要以防治虫害和病害为主,以确保粮食安全。在重点制定杀虫剂和杀菌剂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时,CCPR还制定了农药增效剂、农药代谢物等化合物的残留限量,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限量标准的农药及化合物统计见表3
3 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及化合物统计
类别
杀虫剂
杀菌剂
除草剂
杀螨剂
熏蒸剂
植物生长调节剂
昆虫生长调节剂
其它
数量
1161
70
15
11
8
7
2
82
注:1含杀虫杀螨剂3种、杀线虫剂和杀蚜虫剂各1种;2,增效剂、PTU,ETU和溴离子等
制定的农药MRLs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通过周期评估程序对其定期进行再评估(周期为15年),及时对现有的限量标准进行修订或删除,目前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中,60-80年代首次制定限量标准的农药占62%90年代占18%,这些农药主要以甲胺磷、乙拌磷、亚砜磷、灭线磷、硫线磷、特丁硫磷、甲拌磷等高毒长残效有机磷农药为主。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和国际贸易的需要,那些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受到限制,而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农药不断推陈出新,并迅速通过制定法典限量标准作为使用安全的有力科学依据,近几年新开发的甲氧虫酰肼、氯虫苯甲酰胺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便是开发和推广应用成功的实例。
(三)分类制标
一是农产品分组。为促进产品术语和产品分类方法的一致性,CCPR制定了一个完整的贸易食品和饲料列表,并对其进行了分类,以制定一类产品中农药(或者污染物)最大残留限量,分类是基于农药(或者污染物)残留潜在风险相似原则进行的。当前CAC制定了食品和饲料分类,分植物源初级食品(A级)、动物源初级食品(B级)、初级饲料产品(C级)、植物源的加工食品(D级)和动物源的加工食品(E级)共5级(class),涉及水果、蔬菜、哺乳动物产品等19721500多个产品。由于对每个产品制定所有登记农药的残留限量不现实,因此有必要制定一组产品的残留限量(Group MRL,并通过残留外推法制定同组或亚组中其他没有残留试验数据的作物特别是小作物的残留限量,这是符合食品法典的宗旨的,在风险评估中残留外推也是科学合理的,还可避免农药登记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当前CCPR正致力于制定产品组农药残留限量外推时代表性作物的选择原则
二是农药分组。由于一些农药的代谢物具有共性或相关性,在残留限量和膳食风险评估中,需要将这些农药一起进行评估,主要分两类,第一类是某些农药具有共同的代谢物,如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包括福美铁、福美锌、福美双、代森锰锌、代森锰、代森联、代森锌和丙森锌等,它们的共同代谢物是亚乙基硫脲(ETU),动物试验表明,ETU可致大鼠甲状腺癌,对大鼠、兔和仓鼠有致畸作用,它的安全性就集中于这个化合物上,此类农药在酸性条件下极易分解产生CS2。第二类是母体化合物和代谢物都为农药,这些农药在风险评估和MRL制定时同时进行,如乙酰甲胺磷和甲胺磷,乐果和氧乐果,苯菌灵和多菌灵等。
(四)风险分析日益受到重视
风险分析是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公认的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和保障食品安全最适用的管理程序。风险分析的基本原理是以科学为基础,评估风险因子或物质与危害之间的相关性,进一步提出科学性数据,以供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标准等风险管理措施,并付诸执行,同时以风险这一概念,用具体的科学证据,通过媒体,与社会大众及相关利益方进行风险交流,以取信大众,维护国家、社会和谐稳定。
在风险分析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个组成部分中, 风险评估是整个风险分析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也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很多国家目前和将来工作的重点。
为确保食品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食品标准及相关文本以风险分析为基础,以及在食品法典框架内一致、公开、科学、透明进行风险分析,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了风险分析工作原则,同时为更好的实施风险分析,制定了CCPR应用的风险分析原则,该原则指出在风险分析原则应用方面,CCPR是风险管理机构,JMPR是风险评估机构,共同促进食品法典框架内应用风险分析工作原则的工作,制定食品标准及相关文本。
(五)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化
围绕农药残留限量标准,CCPR(或合作)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以及建议,管理体系方面有《程序手册》和《CCPR应用的风险分析原则》;残留试验方面有《OECD残留试验准则》和《食品和饲料法典分类》;残留评估与限量制定方面有《农药残留资料提交与评估FAO手册》和《农药残留膳食摄入预测准则》等;限量标准执行方面有《农药残留样品采集方法》和《农药残留量检测方法》;质量保障方面有《残留测定良好实验室规范准则》、《农药残留量检测中用质谱进行确证的准则》和《测定结果不确定度评估准则》等。这是一种全方位立体式残留标准的概念,形成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相配套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体系。
三、       提高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建议
(一)统筹规划,科学编制残留标准体系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仅用于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还是农产品安全评判和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鉴于残留限量标准的这种特殊作用,要借鉴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框架,统筹规划,科学编制符合我国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和当前标准制定水平的残留标准体系,为此,编制残留标准体系时要重点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在制定标准中要政策先行,标准制定法律和技术依据充分;二是要科学合理设定目标,统筹考虑标准数量和质量安全,处理好农产品产业发展与质量安全的关系;三是要强调标准的体系化和协调一致性,管理政策与安全标准的配套协调、安全标准与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的配套协调、安全标准与产品标准的协调。
(二)全面部署,加快采用法典限量标准
随着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化、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者安全意识增强,加之近几年来由于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监管手段的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农药残留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由于各行政单位、部门管理角度和职责任务不同,对待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态度差异很大,因此首先有必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逐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采用法典限量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有标准总比没有标准重要的观念。其次要坚持采用法典限量标准与制定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同步推进,尽快解决我国当前标准缺失的问题,做到有标可依。在采用法典限量标准时,优先采用基础数据较多,涉及管理部门少的植物源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第三要加强沟通协调,处理好委员会与相关职能部门关系,由职能部门统一协调,尽快明确动物源和饲料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采用机制和方案。
(三)认真研究,积极推动农药风险评估
我国农药残留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差,因此要借助CCPR平台,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基础研究,积累基础研究数据,为推动农药风险评估和采用转化国际标准奠定基础。二是进一步完善管理法规,加强制度特别是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风险评估技术体系。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农药风险评估、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队伍。四是强化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处理能力建设,避免因对产品的不信任,转移到对政府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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