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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集资建房政策(转载)

已有 13823 次阅读 2007-12-1 22:11 |个人分类:立场|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军队集资建房

 由军人、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军队干部、职工家属住房的一种方式。总后勤部1993年制订了集资建房管理的具体办法,1995年对集资建房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实施办法:(1)军队集资建房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查,军区、军兵种等单位复查,报总后勤部审批的程序进行。(2)按编制和面积标准计算缺少住房、住房条件差需要更新改造,或者实际缺房很多的住房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集资建房。(3)具备随军条件,配偶在当地城镇有正式户口(含军人),经组织批准可分配住房的营职(含)以上干部、工龄在15年(含)以上的军内正式职工,可申请参加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个人参加集资建房实行自愿的原则,每户限集资建房一套,享受一次优惠。(4)集资建房的资金,按标准面积住房本身的造价,由个人、个人所在单位和总部按一定比例筹措。个人对集资所建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集资建房时个人投资占住房本身造价的比例确定。(5)集资建房的用地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府从安居工程渠道划拨。使用军用土地的,必须服从营区长远规划,符合营区划区管理要求,主要利用售房区域内土地和能够与营区隔开的生活区边角土地、零散院落以及空闲土地,并要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6)集资建房面积限额及装修标准,在中央军委规定的军官住房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一部分,增加面积、提高装修标准所需的经费全部由集资建房人员个人负担.

来源:

http://www.pladaily.com.cn/item/plahouse/5m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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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到12月,当时张莉还是院办主任。二炮司令部三番五次来人或打电话,声称我原在二炮的住房不合理。说我在丰台区有房子,硬是要走了我名下的房子(身份证上的住址)。我从来没有在丰台住过。研究院不但不给入职四年的职工分房子,还配合部队,要走了军转干部的房子(此房建造前,集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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