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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清宣统二年)颁布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是以政府名义颁布的第一部图书馆法。
1915年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图书馆规程》和《通俗图书馆规程》。
1927年国民政府大学院公布《图书馆条例》,同年公布《新出图书呈缴条例》。
1930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公布《图书馆规程》 (对前大学院公布的《图书馆条例》的修正)。
1939年教育部公布修正《图书馆规程》。
1940年国民政府公布《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
1941年教育部公布《普及全国图书教育办法》,并于1943年、1944年先后两次修正。
1947年教育部公布《图书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关部门多次颁布关于图书馆事业的行政法规。
1955年文化部颁发《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和《关于加强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指示》。
1955年文化部抄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图书馆工作的规程》。
1956年高等教育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1957年国务院颁布《全国图书协调方案》。
1981年教育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
1982年文化部颁布《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1987年中国科学院颁发《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
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对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再次修订并改名为《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重新颁发;
2002年,教育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
2015年,教育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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