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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的反演对称性 精选

已有 4239 次阅读 2007-7-18 13:03 |个人分类:背景和内涵

中国法院的反演对称性
 
方舟之是一个对称中心,
一个法院在南,一个法院在北,
以方舟之为中心,
两家法院呈南北对称性,
南腔对北调,北调对南腔。
 
方舟之是一个反演中心,
一个法院属阴,一个法院属阳,
以方舟之为中心,
两家法院呈阴阳反演性。
阴克阳,阳克阴。
法院也搞阴阳制?
 
北京的法院VS武汉的法院
VS
北京的法院: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方是民在访谈录中所谈内容,
是否对肖传国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是否对肖传国的
名誉构成了侵犯。
  一、关于肖传国的职业身份问题。
  本院认为,职业身份为公民在社会中所从事职业的称呼,
任何合法职业不论其属性如何,其称呼均不会对公民的名誉
构成侵犯。肖传国的职业身份为医学教授,该职业身份不论
在中国,或是美国,均是受社会尊重的职业。方是民在访谈
录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
故该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
至于方是民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当
选标准的认识,因评选标准的制定归属有关部门,方是民并非
评选委员会成员,其看法仅属个人看法,属正当的言论范围。
  二、论文问题
  本院认为,论文数量的多少与质量的高低仅为评价学术成果
的标准之一。但论文的多寡、质量的高低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
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他人对此发表的见解与
评论属学术评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方是民在访谈中就肖传国的
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对其发表论文的质量
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
之范围。
  三、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
  本院认为,“肖氏反射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的提法有据可
查,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
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
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
问题。
  综上所述,在整篇访谈中,方是民虽使用了诸如“夸大”、
“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
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
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
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
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据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肖传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肖传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沛
  审 判 员 张兰珠
  审 判 员 薛 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印章)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婷婷
 
 
武汉的法院: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
第18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
第18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方是民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肖传国负担1204元,中国协和医科
大学出版社负担1203元,方是民负担120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送达费240元,共计3850元,由肖传国
负担2120元,
方是民负担1260元,方是民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共同负
担4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建铭
                         代理审判员    李 文
                        代理审判员    徐子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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