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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应该立法——评院士造假事件 精选

已有 7314 次阅读 2009-3-18 16:53 |个人分类:关注社会|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学术不端, 李连达

 

 

 

近段时间以来的李连达院士造假事件影响很大,评论的博文很多,限于时间,我没有一一看完。但我有一个很明确的建议:学术道德应该立法!

 

试想,假如即使面对千夫所指,当事人及学校不为所动,我们又能怎样?

 

受孔子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们习惯于道德批判而不是制度批判。然而道德批判有其局限性:缺乏强制执行力。尚存一丝道德良知者,因畏惧舆论的批评而可能改过自新,而那些修炼到刀枪不入境界的人,则不受任何影响。

 

在一个法制不健全的地方,民众的道德水平要么较低,要么非常高,而后者是共产主义社会。

 

浙大的处理,虽然不能另所有人满意,但比起其他的某些学校还是有所进步的。对于此事,我更关注的是:我们怎样才能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结论是一定要对学术道德进行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违规者一定受到制裁。

 

学术法规一定要周全,尽可能不让违法者有空子可钻。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是学术不端,应该如何处置,如果不予处置,应该怎样追究当事人及当事单位的责任要有细致而明确的规定。同时学术法规应该吸取已经发生的学术不端事件及其处理的经验教训。

 

举例来说,李连达院士事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他人在李院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姓名署名为作者(具体情况不知,假设李连达院士所说属实),那么就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例如,规定每一位科研人员每隔一段时间(例如半年)必须到各大常用数据库(例如医学可以为WOSPUBMEDCNKI)以自己姓名的常见形式检索发表的文章,如果发现未经授权而署了自己姓名的论文,应该立即联系该刊编辑部、该论文作者并向相关部门如自己所在大学及科技部或教育部等部门上报。在此类文章发表一年后,如果作者没有上报而且论文是发表在常见数据库并以作者姓名的常见形式发表,则视同为作者同意该论文的发表。此类论文发生伪造数据、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作者不能推卸任何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他在没有足够时间的情况下担任多个兼职,尤其是药学院院长这样重要的兼职。针对这种情况,应该立法规定担任学院或学术机构负责人至少需要一年工作多少个小时,个人认为不能低于全职工作时间的四分之一(即10小时一周),而且每人担任兼职加本来所在单位的工作时间加起来不应超过全职时间的两倍(考虑到如果利用周末时间及晚上加班是可以一周工作80个小时的,故可以定为两倍的全职时间),并且与每一个单位签订合同需要明文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多少及具体责任。

 

确定了应该做的、不应该做的,还需要确立惩罚措施,尤其是要明确施行惩罚措施的主体及如果该主体不施行惩罚又该对他做出如何处理。例如,可以明确浙江大学校长(也可为党委书记或组织部长)是对该校学术不端施行惩罚的责任者。如果在此次事件中,贺海波没有受到处理,则由浙大校长承担责任,由中组部(或科技部或教育部)对浙大校长实行惩罚。对于性质恶劣的学术不端如伪造数据,是应该开除出学校的。如果学校不开除,则由上级机构撤除浙大校长的职务。如果中组部不对浙大校长施行惩罚,则由更上一级的组织国务院总理对中组部施行处理。所有这些都应该是学术法律明确的内容。

 

目前国内有些学校制定了学术道德规范,例如首都师范大学的学术道德规范http://www.cnu.edu.cn/pages/info_details.jsp?seq=2851&boardid=70402&classcode=70402,然而这些规范都只有寥寥几页,很多规范都非常简单。例如第十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可是其他公认的规范又有哪些?根本不清楚。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外学术界对于规范的学术写作等各方面都有一个详尽、公认的标准。例如美国的《芝加哥手册》,该书篇幅厚达900多页,几乎囊括了学术写作和编辑所涉及的各个细节【1】,甚至规定“凡直接使用他人原话在3个连续词以上,都得使用直接引号,若无直接引号,即使注明出处,仍被视为抄袭。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引用,凡是从他人作品中得来的材料和观点,都必须注明出处,反之则是抄袭行为。”【2】 

 

国内各大学及科研机构制定的学术道德规范存在以下几个不足:一是不够详细具体,二是不能通用,三是缺乏强制执行力,仍然停留于道德层面。所以要想改变国内的学术不断问题,当务之急一是编制一本像《芝加哥手册》那样全国通用的,详细的关于学术道德规范的手册,二是为学术道德立法,姑且称为学术法规吧!学术法规一定要详细,明确哪些为学术不端,二要明确具体的学术不端应该采取怎样才惩罚措施,三要明确在有关机构拒不执行惩罚措施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必须承认,即使上述措施得以施行,国内的学术不端仍不会从根本上解除,但是至少会有一个很大的改观。

 

上述法规的具体措施仅为举例说明,不一定合理,整个学术法规的内容不是一个人所能考虑周全的。本文的中心观点是希望为学术道德立法,具体怎样立法、细则怎样,都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希望能早日将学术道德立法,让所有的学术不端者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还学术界一片纯净的天空!

 

补充:发发认为中国人情味太重,恐怕有法难依。其实这也是我所知道和担心的问题,但是制定了法律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可依就比没有法律前进了一大步,如果连法律都没有,是没有希望看到学术不端受到应有制裁的。

迟菲同学认为立法和鉴定学术不端会有困难,而且半数的学位论文存在引用不当的现象,法不责众。其实,我认为立法应该针对的是比较严重的学术不端例如伪造数据、一稿多投、剽窃等,而对于学位论文间接引用等现象,用类似《芝加哥手册》来约束就可以了。而且可以开发出软件来判断是否存在抄袭,剽窃,CNKI就开发出了可以检测 重复发表等学术不端的软件,见郑新奇教授的博文  欣闻科技期刊学术不端行检测系统研制成》。

 

 

1 王迪:学术规范与学术批评——谈中国问题与西方经验[J]开放时代, 2001,(12) : 56-65.

2】 转引自:肖力华:学术规范期待“《芝加哥手册》”[J] 编辑学报,2003155):36.

 

参考文献: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2068-221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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