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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里的性骚扰问题真没办法解决?

已有 2109 次阅读 2018-7-11 21:05 |个人分类:一日三省|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近日,关于老师性骚扰甚至猥亵学生的新闻常常在网络上爆出。甘肃19岁的女学生跳楼自杀,而北航陈小武、中山大学的张鹏被人控告,饭碗不保。通过新闻也看出,实施性骚扰的老师基本没受法律的惩罚,也就是没有进局子。确定“性骚扰”需要证据,性骚扰行不会产生可作为证据的结果,而又发生在私密空间,也不会有人看到,自然也不会有证人。在实践中,“性骚扰”没有证据可提供。按“性骚扰”定罪,难上加难。因为控告的人多了,学校只好用动用权力,使用“师德”来解决问题。却没有任何的性骚扰进入司法程序。老师让学生去办公室,学生不能不去,去了办公室发生性骚扰,没有证据证明。这是一个死局。

       相信西方国家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比如老师骚扰学生、上级骚扰下级,他们肯定有自己的处理方法。常用的方法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学生控告老师性骚扰,老师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性骚扰,如果老师无法证明,那就有罪。许多人可能要喊冤,凭什么定罪?也可能怀疑:如果举证倒置,学生是不是要讹诈?
       在社会中,有罪推定非常盛行,比如政府门前、军事禁地都有警卫,如果有人进入就要拿出证明。在公仆办公门前,为什么普通人不能进去遛遛弯?为什么要搞围墙,这是典型的有罪假定。在没有自己被证明之前,先怀疑,不允许进入。 社会活动中,很多时候要开无犯罪证明。虽然司法上需要无罪推定,可实践上还是盛行有罪推定。比如我们坐飞机、高铁,住旅馆,为什么要用身份证?身份证就是自己的良民证。官员公开个人资产也是要求官员证明自己是好人。“有罪推定”是很正常的,与“疑罪从无”也不矛盾。对于任何的老师,可以按“有罪推定”,认为老师都是可疑的,需要防范的人。为了防范他们,就要设计相应的规则。“举证倒置”就是可行的规则。

       制定法律的原则应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一条是:不能有人利用法律来搞陷害。性骚扰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不是可以进行陷害?肯定可以,但是可以避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只是针对老师、老板、上级等特定人群。一个人成为老师、老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就是知道:性骚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老师、老板在与学生、下属沟通的时候,不能去私密的地方,只能到公开的地方,比如会议室、走道等人来人往的地方。如果一个学生突然闯进老师的私人办公室,老师不是关上门,而是把学生请出来到走道上沟通。
       学生是不是可以随意诬陷老师?学生也不是随意的,也有自己的责任。学生不需要举证被性骚扰、被猥亵,但需要举证与老师在一起。老师要求学生到某个地方,有一个要求的行为。比如发邮件、或者打电话、或者捎口信,或者公开说一声,这都容易留下证据。绝大多数的走廊都有摄像头,这也是一种证据。
       学生举证自己与老师在一起,而老师举证自己没有搞性骚扰。学生担心老师干坏事,就让某位同学看着自己进老师办公室。将来可以作证与老师在一起了。而老师为了避免嫌疑,就多找几位同学,几位老师,保证自己的清白。
       学校的特殊性,必须有一定的规则,当一个人成为老师就明白自己的权利、责任、义务,同样当一个人成为学生,也要明白自己的权利、责任、义务。在性骚扰方面,沿用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肯定是不行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很好的方法。当“举证责任倒置”成为一种常识,老师还在私密地方与学生会面,这是一种自杀行为,无法阻止的。一个人不遵守规则在高速路上被撞死,就不要埋怨车开得快了。

       上面说的老师私人办公室也可以指代其它类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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