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Wuyishan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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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社会载体

已有 4857 次阅读 2018-6-14 06:21 |个人分类:鼓与呼|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技术的社会载体

武夷山 编译

(发表于《上海科技管理》1984年第1期)

    瑞典隆德大学的查尔斯. 埃德奎斯特和奥勒.埃德奎斯特二位学者,1978年提出了技术的社会载体(social carrier of technology)的概念,这就为分析技术进步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提供了一个新颖的框架。

    技术的社会载体指这样一些社会实体,它们起着产生、选择、引进、改造和传播技术的作用。技术的社会载体有两大要素:有利、有权。有利,说的是实现某项新技术对它有好处;有权,指的是它具备为实现新技术而做出相应决策、使用有关资源的条件。

    再具体一些,可以细分为潜在的社会载体与现实的社会载体。当某社会实体感到实现某项技术能给自己带来利益并准备采取相应的行动时,我们就说这是一个潜在的社会载体。潜在的社会载体要想转化为现实的社会载体,还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社会、经济或政治权力。

    技术的社会载体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其他各种规模不一的社会单位。举例来讲,某些农业技术的社会载体可以是个体农户,只要他既对应用该项农业技术感兴趣(例:采用新品种和新的栽培方法可获高产),又具有相应的“权力”(例:只要有钱就能在种子公司买到优良品种,而不受其他限制)。但是,有些技术(如防治污染的技术)的采用对全社会有利,而对个别企业来说则无利可图,那么,实现该技术的社会载体就必须是比企业更高的社会单位。资本主义国家的公用事业多半都由政府来办,就是这个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现个别社会实体不能同时满足有利和有权这两个条件,因此,技术的社会载体常常是两个或更多个实体的结合。作者分析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与技术人员是某些技术(如能够提供大量就业的技术)的潜在载体,但他们没有相应的权力,因而这些技术是很难实现的。要实现潜在载体向现实载体的转化就必须给予他们一定的权力,否则他们只有用革命手段夺取经济与政治权力,二者必居其一。

(摘编自Social Carriers of Technology for Development一书)

   

    博主:瑞典学者40年前提出的这一观点至今仍有启示意义。例如,我国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所有政策措施,几乎都是着眼于让从事技术转移的个人“有利”,却很少考虑如何让他们“有权”。事实上,在各种严苛的管理规定下,研究人员的权力甚至有日益缩小之势。另一方面,我们出台了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的相关文件,旨在使它们“有权”,但这些单位如果积极从事技术转移,作为机构是“有利”的吗?那就不一定了。更何况,由于种种原因,扩大自主权之路还困难重重呢。如果不同时落实“技术的社会载体”之利益与权力,技术转移就不会有多大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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