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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伦理?——兼论伦理与经济的关系 精选

已有 6386 次阅读 2007-9-23 22:19 |个人分类:人文之思|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通常认为,伦理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1]。然而,这只是常识之见,还不是对伦理的科学定义,因为它并没有触及到伦理的本质。伦理的本质应从伦理与经济的关系中去寻求。

 

经济与伦理之间的关系无论其多么深奥、复杂,其中有一层关系是非常清楚的,这就是:经济和伦理都是属于人文现象,都是以人为主体的。人,现实的人,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践着的人。这一共识性的观点表明:社会性和实践性是人的两个最基本的规定性。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本质就表现在人的一切实践活动中。实践是人的现实本质。故经济和伦理可以被理解为人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实践活动。

 

人的实践之区别于动物活动的根本特点,在于实践是有目的的。经济和伦理作为人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实践活动,其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具有不同的目的性。以中国古典哲学术语来表达,我们可以说,经济活动的目的是在于“利”;伦理活动的目的则在于“义”。汉儒董仲舒(前176—前104)曾说:“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2]董子其言给予我们的启示是:“义” 和“利”分别反映人的两种不同性质的需要——“利”反映人的物质(“体”)需要;“义”反映人的精神(“心”)需要。

 

“利”所反映的人的物质需要,也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说过的“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3]。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即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4]的历史活动,这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5]。与这种生产自己生命(通过劳动)的历史活动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是生产他人生命(通过生育)的历史活动。这两种历史活动本质上都是“生命的生产”[6],都属于经济范畴。

 

“义”所反映的人的精神需要,就是由于生命的生产自然而必然地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物质联系所引起的“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7];以“义”为目的的伦理活动,即是为满足这种需要而处理和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的历史活动。正是在这种历史活动中,人们创造出了他们赖以进行相互交往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是凡需要和他人交往的人都应当遵守的。这种在社会交往中人人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就是朱熹曾经说过的“所当然之则”意义上的“理”[8]。“义”则是对“理”的自觉意识以及在行为上表现出来的对“理”的自觉服从。为人而无“义”,没有对“理”的自觉意识和在行为上对“理”的自觉服从,他就无法同别人进行正常的交往,从而就难以维持甚而失去同他人的物质联系,以至于不能正常地进行由这种物质联系所构成的生产活动。

 

要之,就伦理与经济的关系而言,伦理是适应经济之内在要求的第二性的历史活动,是保证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离开这个条件,经济活动就会因缺乏有序的社会交往而陷入无序状态。

 

就伦理本身而言,其基本内容包括“义”和“理”两个方面:“义”是伦理主体对作为伦理客体的“理”的自觉意识(即道德意识)以及在行为上表现出来的对这个“理”的自觉服从(即道德行为);“理”则是伦理主体际交往赖以实现的、对伦理主体有普遍约束力或制约作用的行为规则(即道德准则)。

 

所以,更具体的说,作为一个完整的道德体系,伦理是由道德准则、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三个要素构成的。

 

道德准则是社会交往的产物,它对于任何个人来说是外在的、客观的。

 

道德意识则是个人在参与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对道德准则的反映,对于他来说是内在的、主观的。

 

道德行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情形是交往实践中的个人对道德准则的履行;另一种情形是交往实践中的个人对其本人的道德意识的实践。当个人的道德意识与社会的道德准则相一致时,上述两种情形是统一的。

 

由此可见,把伦理理解为“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显然是不全面的。不过,这种理解又有其合理性,因为伦理的实质和核心在于道德准则,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归根到底是从属于社会的道德准则的。

 



[1]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伦理条,商务印书馆,1996p.832

[2] 《春秋繁露身之养莫重于义》。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p.32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p.32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p.32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p.34

[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p.35

[8]朱熹说: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其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大学或问》卷一)穷理者,欲知事物之所以然与其所当然者而已。知其所以然,故志不惑;知其所当然,故行不谬。(《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四《答或人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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