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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然”即“守中”——读《老》札记之一

已有 5587 次阅读 2007-7-2 19:56 |个人分类:道家.道教

       博主案语日前本博主发了一组文章《老庄思想的差异》(上中下),这是我十二年前所发表的《老庄思想同异辨》(载《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三期)一文的摘要。这么多年过去了,不知其理解是否能为当今学者所接受,我很希望得到同仁的指教,故不怕见笑而发于此。近来读《老子》又有所得,亦想谈出来得到同仁的批正。

        《老子》开篇有云:“道可道,非常道。”“常道”不是“可道”(可说、可言、可辩)的思想、知识,而是可行的方法、规则。据老子自言“多言数穷,不如守中”,这个不宜“多言”而宜于“守”(持守、奉行)的规则应该就是“中”。

       老子提倡“守中”,是其观察自然现象,从“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而感悟到的处事方式。所谓“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就是天地对万物没有任何的偏私之爱或偏倚之情。这种“守中”的情形,在庄子那里被称作“无情”(“无人之情”)——“常因自然而不益生”。

       庄子所谓“常因自然而不益生”与老子所谓“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是一致的,都是“因自然”或“法自然”的意思。

       要之,“守中”也就是“因自然”、“法自然”。故“中”即是“自然”,亦即不是“可道”(可言)而是可行(可守)的“常道”。所谓“因自然”之“因”、“法自然”之“法”,皆是“守”(用、实行)之义。故“因自然”、“法自然”皆可谓“守自然”也。

         “中”与“自然”之间有何内在联系呢?

          “自然”是相对人为而言。盖人为必带有“人之情”;“有情”则必有所偏。这意味着人为必不能“守中”。老子所谓“无为”,无非也是指“无情而为”,即为而不带有“人之情”,是谓“守中”,即“法自然”也。

         因“人之情”是感于外物而生,故“无情”的“法自然”也意味着不为外物所动,而抱守自心之本然。从这方面看,“自然”即是人之性,或曰本心,亦可谓真心。“法自然”就是守其本心、真心。然则“守中”之“中”亦可理解为“衷”(内心正中不偏),盖无感于外物时,其心无所偏倚,及其感于外物则有所偏倚也。是本心(自然)乃正中不偏之心也。故“守中”也意味着言行合于本心,即说真心话、办实心事,毫无矫饰巧伪。

       “守中”体现在对待是非关系上,则是所谓“善者不辩,辩者不善”的“不辩”,亦即《庄子》所谓“不谴是非”,就是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来对待“是”“非”之辩的双方,使自己置于“是”“非”争辩之外。但是“不辩”又不等于不说话。老子谓“言善信”,即是说不言则已,言则可信,且“信者,吾信之;不信,吾亦信”,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信”。换言之,守信亦属于“守中”之义。

       “信”意义上的“中”,可理解为“忠信之薄”的“忠”。这里“忠”是指以真心或本心待人,即对待别人的自然之心。老子以为,以自然之心待人,体现在在言语上,就是“信”,即对别人不说假话。这个意义上的“守中”,就是对别人永不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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