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maoch的个人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zhongmaoch

博文

冬奥判罚争议,实质是规则不符法理

已有 2757 次阅读 2018-2-22 08:51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冬奥判罚争议,实质是规则不符法理

平昌冬奥会的短道速滑赛场,裁判屡屡成为比赛的焦点。短道速滑争议太多,已经严重地影响了项目魅力。当裁判成为赛场上的主角,连当事运动员教练员、专门的从业人员都无法预判判罚结果时,裁判的客观性甚至不如一些完全依靠裁判主观打分的项目时,这一项目的体育竞技意义就已经荡然无存。

客观地说,不应让当值裁判来背锅。更应受到质疑的是,已经不适宜的比赛规则。当前的规则,显然只适用于竞赛成员的速度存在明显差距的情境。如同一个当事人所说,“这个项目越来越难看懂,对于教练员来讲不知道让运动员去规范什么、回避什么。”

   一个比速度的项目,竞技结果却依靠裁判的判定,很显然问题出在项目设置和规则设置方面。项目的重新设置、规则的合理设置,无疑是这一竞技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从法理角度来看裁判角色。比速度的竞技场合,其裁判,与那些打分裁判的角色是完全不同的。这个场合的裁判其实仲裁机构。既然是仲裁,那么就需要“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检察官”、“陪审员”、“法官”、“终审法官”等角色。冬奥赛场的问题就出在,赛场上的裁判身兼上述各种角色,其裁判结果的混乱也就可想而知了

再一方面,从法理原则来看裁判规则。如同司法案件,有刑事、民事之分。赛场上的裁判内容,其实也应区分两部分,“刑事”案件是维持整个比赛秩序的,“原告”是“检察官”;“民事”案件是调整两两比赛者之间的利益的,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冬奥赛场的裁判问题,其实是把“刑事、民事”都当作是“刑事”处理了,结果就是“有理说不清”。最典型的例子,3000米接力中,韩国队已经获得了冠军,再去处罚对其犯规的“加拿大队”、“中国队”就没有任何意义;只要韩国队“不告”,裁判的判罚就是徒增争议。再者,处罚“加拿大队”、“中国队”而让其他队获益,实质上是违背“公平”原则的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1251036-1100681.html

上一篇:信用卡全额罚息,法院、银行之逻辑不清
下一篇:取消中考,意图解决什么问题?会有效?
收藏 IP: 218.68.102.*| 热度|

2 武夷山 吕喆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1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4-25 08:15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