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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故事】程少堂:又一篇被告状的听课感想

已有 1738 次阅读 2018-6-27 18:37 |系统分类:人物纪事

 

(堂按:这是我刚来深圳工作不久的2001年10月,在深圳宝安区一所中学,参加了一个面向深圳市全市的研究性学习观摩现场会后,写的听课感想。当时正风行研究性学习理念,全市各学校参加这次现场会的老师人数很多。课后的专家点评是一片叫好之声。我的文章是批评性的,但没有点名。课后大约一周,这篇小文章发表在《深圳特区报》。现场会所在学校领导认为我批评了他们的课,他们的课是作为全市推广的研究性学习的观摩课,我这样批评不妥,因此到我们单位领导那里告我的状。

 

无论是18年前的当年,还是现在,我都认为我的这篇短文中的观点是很正确的,我的这种批评是很有必要的。正是因为这是一堂面向深圳市全市推广研究性学习理念的观摩课,更不应该有这样的漏洞,有了漏洞,就应该有人指出。

 

深圳就是这种风气啊,只能听好话,不能说一点批评的话。)





研究性学习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科研道德

——听一节研究性学习观摩课有感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新的基础教育课程标准的规定,从2001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国普通中学都要开设研究性学习课程。为此,日前我市召开了首次全市普通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研讨会。研讨会开了一天,当天上午的议程是听两节研究性学习观摩课。第一节课学生研究的问题是“9·11”美国遭遇恐怖袭击事件,第二节课学生研究的是北大、清华两所名校的比较。总的说来,这两节课准备充分,组织严密,而且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得好,较好地体现了研究性学习的特点,是两节比较成功的研究性学习课。


但这两节课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忽视了研究性学习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科研道德的培养。


首先是如何引用资料的问题。在科学研究过程中,需要的资料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这些资料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比如,依照资料的自身性质及其与研究对象的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资料划分为原始资料和研究资料;从资料的来源和形态的不同,可以把资料划分为直接的感性资料和间接的情报资料;根据资料是否被人引用过或引用次数的多少,可以把资料划分为第一手资料和第二(或若干)手资料,等等。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无论是面对哪种性质的资料,都必须注明来源。对第一手资料不注明来源是不严谨的,对第二手资料不注明来源是不道德的。中学生在研究性学习过程中,重视的主要是研究过程,即让学生通过研究性学习掌握和体验基本的科学研究过程,进而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以“9·11”美国遭遇恐怖袭击为研究对象的那节课,学生掌握的资料主要是从新闻媒体(包括互联网)上搜集的,是被人反复引用过的,绝对不是第一手资料,但几位上台发言的学生基本上都未注明资料来源。这是不应该的。顺便说明一点,有的科研报告或科研论文的作者,为了取得编辑的好感以便使自己的科研报告或科研论文容易发表,而去伪造自己的学历(如本来是硕士却写成是博士)、职称(如本来是副教授却写成是教授)、专业(如本来是文学硕士却写成是心理学硕士)、资历(如本不是某某学会的理事却写成是理事)等等,都是不道德的行为,都要在研究性学习过程中提醒学生注意。


其次是如何对待他人的观点问题。科学研究的常识和科研道德都告诉我们,不能把别人的观点说成是自己的观点。但是这节课发言的学生基本上都把新闻界早已报道的观点说成是自己的观点。比如有一位学生上台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9·11”美国遭遇袭击事件对世界的影响》,这位学生很镇定地讲道:“通过研究,我认为,这次事件会给全世界造成1万亿美元的损失。”我在下边听得瞠目结舌:这不是报纸上、互联网上早有的分析结论吗?怎么变成这位中学生的研究结论了呢?

指责学生没有科研道德有些苛刻,但是我们教师的指导不到位却是事实。看来,要搞好研究性学习,教师先要研究好研究性学习。要使学生昭昭,老师先要昭昭。

 

 (原载《深圳特区报》,20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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