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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乃基
摘要:大数据认识论的主体高度分化并社会化,对象是世界2在世界3的映射,技术手段会极大影响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大数据认识论一步达到传统认识论第一条道路的终点,引发“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之争。认识结果具有多样性和多重评价,并反作用于世界2。大数据认识论既是认识论,又是产业和实践论。大数据认识论的特点具有认识史和知识论依据。中国语境下的大数据实践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大数据”与“认识论”,前者在眼下炙手可热,后者则是古老的研究领域。将二者联系起来,前者因深入到认识论而不只是流于口头和报端的“浮云”,也不仅是“云”;后者因接触到前者而焕发了新的生命。以下试图以传统的认识论来梳理目前关于大数据的种种论述,以及由此反过来扩展传统的认识论。
文中的论述过程往往把大数据与认识论二者合到一起,既因为大数据认识论实际上正在隐然成形,也因为行文的方便而省略了“与”。因而,文中在述及“大数据认识论”时,并非意味二者完全融合。读者可以由前后文判断此处说的是“大数据认识论”,还是大数据“与”认识论。
一般认为,大数据来自自然界,来自生命,以及来自人类社会。前两项涉及自然科学,涉及后者的学科或学科群已经在2009年被称为“计算社会科学”[2]。本文没有涉及大数据认识论在自然科学中的作用,集中讨论人类社会中的大数据与认识论的关系。
以下按五个部分次序上载,敬请期待。
1. 主体与对象
2. 认识过程
3. 认识结果
4. 大数据认识论的认识史和知识论依据
5. 中国语境下的“大数据认识-实践论”
全文刊于《中国软科学》2014年第9期,此处稍有增减和调整。[2] 2009年2月,美国哈伯大学的戴维•莱兹(David Laze)等15位学者在《科学》上联合发表题为《计算社会科学》的论文,宣告了计算社会科学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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