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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按:笔者1989年自发撰写此文时,国内似乎还没有什么人重视科研诚信问题,那时连“科研诚信”这个词都没有。当时计算机很不普及,文章都是手写的,没有电子版。我最近找到了发表此文的报纸,将文章扫描识别为电子版了。)
最近,科研中的欺诈行为引起美国科学界的重视。科学家们担心,如果不严格把关,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政府就会干预,通行多年的学术独立与自由的传统将难以维系。为此,美国科学界热烈讨论----
如何处理科学研究中的欺诈行为
武夷山
(中国科学报 1989年2月17日)
人们通常谈到的科技事业的推动力(研究经费、市场需求等)和阻碍力(体制上、组织上、观念上的障碍)都是外在的。科学研究中的欺诈行为和不轨行为则可能从内部败坏科学事业,因此分外危险。
一
去年9月19日,美国巴尔的摩地区法庭宣判心理学工作者斯蒂芬. E. 布鲁宁有罪,因为他向国立精神卫生研究院申请研究金时提及的他的研究结果是捏造的,他根本没做过这类研究。就这样,他申请到了20万美元的研究资金。更可怕的是,医学界已准备以他的论文所报道的研究成果为依据,对弱智儿童的行为问题进行一种药物治疗。对他这种罪行的最重处罚是十年徒刑和两万美元的罚金。
这一类丑闻与事端在科学界激起轩然大波。科学家们最担心的是,如果科学界不严格地把关,减少类似行为的发生,政府就一定会干预。那么,通行多年的学术独立与学术自由的传统将难以维系。因此,科学界应行动起来。
最近,美国国家医学研究院研究工作的负责行为委员会就这一专题召开了一次讨论会,美国科学促进会和美国律师协会也联合召集了一个类似的讨论会,国家科学院也开了两天的讨论会讨论同一主题,科学家与律师们纷纷发表意见。
二
在近年几起事件被揭露后的初期,不少科学家认为新闻界太大惊小怪,那种渲染力极强的报道易于使公众产生对整个科学界的不信任情绪,因而会损害科学事业。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科学界在以下措施或看法上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共识:
一、若大学研究人员被控有研究中的欺诈行为,校方有义务进行调查,进行公正的处理。大学必须迅速制定出处理指控的合理程序,并严格遵守。
二、这种调查应当比过去更加公开,调查结果应当让更多的人知悉。校方在了解欺诈情形后,必须通知向欺诈人提供研究经费的机构,通知有关学术刊物,甚至应当与新闻记者对话。如果欺诈者已调动工作,校方应通知此人的新雇主。有关刊物的编辑部应勇于发表更正启事或收回有关刊物。
三、科学试验的原始数据应留存相当一段时间,或许应由科硏机构留存而不是由硏究者本人留存。更重要的是,实验数据应由大家共享。
四、科硏中不可接受的行为的范围相当广。有些行为虽说不上骇人听闻,但也不那么堂堂正正。
有人将研究中的不轨行为通俗地分作大罪与小罪。前者如伪造数据、抄袭、篡改数据等,后者如实验记录马马虎虎,有选择地报道实验结果,在别人论文上挂名,等等。人们对大罪包含的内容基本同意,关于小罪的标准怎么掌握的问题,分歧意见较多。
有时候,大罪与小罪的界限不好分。比如,某教授被其同事发现经常改变数据点在图上的位置,以使曲线平滑。此人最近还在两份权威医学杂志上发表了论文。这算什么行为呢?不好说。一些科学家认为,小的不轨行为会发展成欺诈行为。有的研究人员从一些微小的不诚实行为开始,由于未被发现,就越来越放肆。可憎的行为与不那么可僧的行为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然而,正是对不正当行为的容忍. 才使它愈演愈烈。
总之,俄勒冈卫生科学大学的朱尔斯•哈卢姆的一句话概括了大家的心声:“科学中的道徳行为不是可有可无的。”
三
近年来,科学中的欺诈行为比过去增多了吗?尚未见任何实证硏究企图回答这个问题。笔者估计,科学中的欺诈行为未见得增多了,但在当今社会,科技的作用比以往重要得多,因而欺诈行为的危害性也大得多,人们给予它更多的注意力是情理之中的事。
这种行为自古有之,其产生原因也是十分复杂的。有些科学家将“美”作为科学理论的重要依据。当他们发现某些数据破坏了所拟方程或曲线的简洁美时,就有意识撇开这些数据以求方程或曲线之美。而后来的科学发展表明,这些科学家时常是对的。这类事件在科学史上不止一次发生过。对他们的这种行为该怎么评判呢?恐怕谁也不敢贸然下结论。在另外一些时候,也确有一些科技人员利欲熏心,做出与其称号根本不相称的事。现在,在科研经费的竞争越激烈、科技的商业用途越广的领域或单位,似乎越有可能发生欺诈事件。主要的内因与外因大略如此。
美国国会可能采取什么行动对付科学中的诈骗行为呢?人们分析说,一是拓宽不轨行为的定义;二是制定措施保护提出质疑与指控的科学工作者;第三,正如财务上有审计工作一样,有的科学家提出数据审计的概念,这一概念也许会获得一些国会议员的支持。然而,笔者以为,法律条规虽有一定的作用,但迄今的科学发展史雄辩地说明,科学界自身是最好的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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