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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无罪推定”的哲学意义

已有 4187 次阅读 2013-8-2 18:54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哲学, 无罪推定

李小文老师向学哲学的同学出招了,那咱文科生就得接招。不知道李老师知不知道有一门学科叫法哲学?这门学科里有您感兴趣的东西。


我既然想厚着脸皮谈这个问题,就只能是浅论了,因为本人根本不是这门专业的学生,但这件事还真归哲学管。


所谓“无罪推定”是一种诉讼规则,“诉讼规则”维护的无非就是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而为什么要“无罪推定”?无罪推定为什么比有罪推定更公正?理由就是在诉讼中“证明否定性事实要比证明肯定性事实困难”。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诉讼中如果进行“有罪推定”,那么被告人就需要去证明关于自己的指控是莫须有的,如果被告人无力证明,都会导致他被认为是有罪的,这为控诉机关的专横、擅断开了方便之门——检方可以检举任何公民负责任,法院可将任何公民置于受审人的席位上,这些机关对这些行为不负任何责任。我们说诉讼的原则就是要保证公平,检方和被告都是公平的,这是法制的理念。而“有罪推定”不能保证这种公平。


证明“否定性事实”很多时候是一项不可能的工程,就像方舟子要求韩寒“证明自己没有代笔”,韩寒怎么做都不能达到“证明”的效果。要我说韩寒就是个笨蛋,这么明显的陷阱也往里钻,可见是一个没有哲学头脑的货色。证明无罪的事实要比证明有罪的事实困难得多,因为有罪的事实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无罪的事实只能是在证明有罪事实不存在或不成立的前提下才推定成立。对于所有的公民,只能运用充分的证据去证明其有罪,而不能去证明其无罪。如果要证明其无罪,那么任何一个公民自其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他所做的每一件事都要证明无罪,因此,这就导致公民必须时刻证明自己是无罪的。对于类似的否定性事实,没有证明的可能,也没有证明的必要。基督教的说法是“我们在上帝面前都是有罪的”可法官们并不是上帝,因此,有罪推定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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