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千金”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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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3 23:24
|个人分类:生活的感悟|系统分类:人物纪事|
研究生, 中科院, 责任, 法律, 成年人
法律上规定成年人好像18岁,抑或是16岁以上,我没有仔细查过,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不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被置顶的科学网文章《
硕士研究生不要把被迫的“直博”承诺当回事》,我是持严重否定态度的。我个人认为,违反承诺的核心还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当然,任何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种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过程,应该在遵守社会法律、公德和私德的准则下进行。如果每个人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言而无信,且不被追究任何责任的话,是非常让人无语的,因为在某些人的个人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可能会伤害了别人的利益。
下面举例来说,前几天中科院某所招收2012年免试研究生,有三个学生A、B和C报考D老师的研究生。三个学生分别来自三个城市的三所大学,特别是BC两位,是外地的,千里迢迢来免试非常不容易。面试的时候,A学生表现的很好,面试小组根据其综合表现决定录取这个学生,D老师特意问了一下,你今年还报了其他单位吗?A信誓旦旦的表示,没有,我就希望来中科院读研究生。余下的事情一切按程序进行,A被录取为中科院2012级的免试研究生。但刚刚录取之后,风云突变,A给D老师写信,说自己想毕业之后参加工作,放弃读研究生的机会。D老师苦口婆心劝道一番,但A学生去意已决,D老师无奈只能接受这个结果,那就是2012年自己的一个公费名额就这样白白浪费。当然,这件事对另外两个没有被录取的学子来说,也是非常的不公平的。
事情的真相是什么呢?A学生真的是想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吗?当然不是,这个学生放弃中科院是因为被某大学录取为2012年免试研究生。D老师知道此事之后,给录取A学生的所在系的主任写了封信,告知了这个学生在中科院参加免试及被录取等详细信息。同时附了A学生当时签署的一些列文件。非常让人惊异的是,主任的回复是,这个学生是参加我们校免试录取的,他(她)在其他地方是否讲究信用,不是我们应该管的事,所以我们现在所做的,就是录取他(她),其他的我们管不了。一个大学的系主任对待信用竟然是如此的态度,让人很无语!
再举个例子:近日上海有楼盘新盘降价开盘,
老业主以所谓的“维权”的名义,砸坏了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处。因为08年楼市大降的时候,政府默许了业主闹腾的姿态,所以现在就算这些打砸抢已经严重违法犯罪,但是公检法部门还是采取了装不知道的态度。为什么是这样的结果呢?我个人猜测是等待上头表态。我个人同时希望,这次政府能从维护法律尊严和国家信用出发,秉公执法一次,而不是放任自流,或者不管不问。
一个不讲信用的人,是不值得交往的,一个不讲信用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214181-500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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