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了一个新闻,是说美国国等法院对于一则股民投诉一家医药公司的诉讼中,股民说公司应该早点把药物可能产生的某则不良反应的事情告诉他们,而不能以那些副反应没有统计性显著差异为借口不公布出来。我的理解是:制药公司的药物只要在临床上涉及到某些不良反应,哪怕是这些不良反应与药物没有直接关联,也要告诉大家,公布出来,而不是自认为没有统计性的显著差异而忽略掉。而且该公司还说,如果都公布出来的话,可能会吓到投资者(WK,有那么严重吗?难道有很多药物的不良反应都出现,但都被制药公司压下去了?)
统计性显著差异在我们的科研中也经常用到,而且很多的决断都是以此为主要依据的。比如最近在Nature Medicine上发表的有关糖尿病标记物的论文中,就提到五个氨基酸之所以拿出来作为标记物可以用于预测糖尿病的发生或发展情况,也是以它们的统计性差异P<0.001作为一个主要判断依据。可见,如果统计性显著差异不再是一个借口的时候,那么对于科学家和企业来说,作出决定更要小心和细心。
原新闻:http://blogs.nature.com/news/thegreatbeyond/2011/03/us_supreme_court_statistical_s.html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40394-425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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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糖尿病协会筛查糖尿病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