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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是科技部紧密围绕国家目标、顺应国际科技发展趋势而设立的。该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建立高层次、高水平的对外科技合作平台,以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着力解决制约国家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瓶颈,从而增强我国科技资助自主创新创新能力。
该计划自启动以来,每年针对我国重点领域及项目展开的国际合作进行资助,在逐年增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基础上,整合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各大科技计划中的国际合作资源,形成了国际科技合作凝聚力。其中2001-2006年立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共424项;而2007年和2008年分别立项170项和233项,合作项目分别涉及27个、41个国家和地区组织,主要集中在欧洲、北美洲和亚洲,尤以美国、德国、日本、荷兰、澳大利亚、俄罗斯、英国等为主,获得科技部专项经费资助超过4亿元、集成国际科技合作经费超过10亿元,工作重点是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及围绕中医药、新能源、信息通信、生物医药、纳米技术等重点领域的合作项目。
支持重点
根据我国科技合作需求,科技部重点选择和支持有紧迫需求和重大影响的项目,充分体现我方合作意图。国际合作计划注重与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的衔接与整合,统筹和协调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重点支持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争取在若干重大科学问题、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增强我国科技竞争力。支持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国家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科技发展水平、提高国家科技声望,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如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2)双边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或我国中央政府部门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中确定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如中日“环境健康、气候变化”合作研究交流计划、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计划;
(3)已列入“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或其他重大科技计划,在其执行过程中需要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单独立项的项目。
该计划不支持成熟技术产业化和属于基本建设支出范畴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项目申请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实施部门为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计划支持项目一般采取广泛公开征集的方式,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一般采取网上申报的形式,受理时间依合作国、研究领域的不同而异,以通知为准。项目申请人在填报项目申请书前,需要获得所在单位授权,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创建用户,否则无法申报。项目申请书填报以后,需要在网上提交、在线打印,经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审核统一报送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办公室。
项目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申请条件:项目承担单位与外方合作单位有良好合作基础,且与外方合作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或者意向书;外方合作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特殊情况下,外方合作单位可以以技术投入(包括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资料等)的方式参与合作。除具备以上条件之外,项目申请最好具有明确的合作目标和内容、信誉可靠的合作伙伴、立项依据充分的技术路线、一定的合作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设备条件、合理的经费预算、明确的成果归属、相关单位配套经费情况等。
在报送申报材料后,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将有选择地资助一批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广阔技术前景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中的重点项目,对于通过科技部遴选、小同行初评、大同行会评的项目,科技部根据立项评审或评估意见,结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外交政策,择优确定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为进一步突出国家目标,提高合作绩效,2009年度计划项目不再广泛征集,而是采取自上而下模式,主要通过部门和地方科技厅协调产生。具体做法是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组织召开部门或地方协调会,由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科技厅按要求组织推荐项目,经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委员会评议评估后,由国际合作司提出建议报部领导审批确定。
项目执行
项目执行过程中主要涉及经费使用和编报进展报告。在专项经费拨付后,项目申请人在项目期限(一般为3年)内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项目申请人也需要进行中期评估、填报年度执行进展报告和项目成果验收等。这可以督促项目负责人更好的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使依托单位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保证项目高质量的完成。有关具体规定可参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
文字来源:廖日坤, 杨凌春, 张琰, 周辉, 周宇. 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申请与执行. 科技导报, 2010, 28(3):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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