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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最初撰写于2011年,时隔十年再看本文所做的分析,其中有关对称性的分析和论述应该仍然是合适的,而且在善恶等人文现象的对称性梳理上同样是既形象又抽象的。
极善与极恶之人也对称,从人数上来说比例都最少,而以中间派为最多。因此,从长周期来看,任何社会的中间派都是社会发展的主力,只有在某些极端情形下,走极端的人可能暂时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主力,比如纳粹,比如军国主义,等等。
但是,虽然占主流的中间派是社会发展的主力,但引导社会发展方向的却往往是极恶和极善之人:极善者给社会极大的教益,可引导社会向善,这是一种引领;极恶者给社会极大的警示,可告诫社会戒恶,这同样是一种对社会的引领。
然而,值得重视的是,极恶者很容易在短期内即被社会发现因此往往作恶并非最多,对一个社会来说并非最危险的人物。最危险的人是披着善的外衣行恶者,这种人很难被及时发现和判别,极具欺骗性,因此其恶行可以不断积累,甚至可以积累成为造成人类巨大灾难的大奸大恶,比如希特勒等等。
那么该如何来判断一个人的善恶呢?判断一个人的善恶可以从他做过的最好的事和最坏的事来进行分析:如果一个人连做过的最好的事都是恶性的,而其做过的最糟的事情是极恶的,这种人是极恶之徒;如果一个人连做过的最糟的事情都没坏到哪去,而做过的好事难以计数,这种人是极善之人;如果一个人做过的最好的事和最糟的事都达到了顶点的话,这种人是大奸大恶之徒,对社会的破坏力最大。如果一个人做过的最糟和最好的事都比较普通的话,这种人是普通人。很显然,数量最少的是大奸大恶之徒,因为要成为大奸大恶之徒需要很长时间的积累和周围氛围的烘托,单个人很难成事(从这个角度来说,大奸大恶之人其自身也是受害者,或是其内心中恶的种子正好遇到了最适宜恶性生长的土壤和环境;或是情境所迫顺势而为到最后身不由己骑虎难下,成了被惯坏的‘孩子’);稍多的是极恶之人和极善之人;最多的是不奸不恶的普通人。
在大奸大恶、极善极恶、不奸不恶的人群分布中,我们同样可以画出对称性的分布结果:大奸大恶在金字塔的顶端正中间,接下来左边是极善右边是极恶,再接下来左边是不奸不恶中的偏善者,右边是不奸不恶中的偏恶者。极恶如果条件适宜可以成为大奸大恶,造成严重社会灾难;极善如果掌握不好同样可以成为大奸大恶,也可造成严重社会灾难。
因此,本文认为,判断一个人的善恶,不能以其出发点的善恶为依据,而应以其后果为依据:后果恶,其人恶;后果善,其人善。正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检验一个人的善恶也应以其行为后果为标准,而不是行为动机。倘若以其出发点的善恶来判断人的善恶和行为的善恶的话,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拿‘我的出发点是好的’这个理由来推卸自己的责任,这不是一种正当的社会伦理观,正当的社会伦理观应该是以其行为后果来做善恶、好坏的评判。由此,又可以引出本文的这样一个观点:对于任何政客而言,在你并无十足把握之前,尤其是没有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包括公众代表的意见)之前,不可把自己的个人观念强加给社会,拿社会来做私人试验,把全社会当做实施自己个人理念的试验室。也不可把自己的个人理念通过自己手中的权力强加给任何他人和任何集体,甚至把整个集体和社会裹挟/绑架到自己的个人理念中去。历史终究是公正的,是谁做的事情,是谁主导的事情,其后果最终还是要由其本人来承担主要责任。也因此,推动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不仅是吸纳集体智慧、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的最佳手段,也是保护决策者自己、避免决策者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最佳手段。极权的最终结果无一例外的都是:不仅束缚了公众,也束缚了极权者自己,令其自己不断作茧自缚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不仅伤害公众也伤害极权者自己。而由于民主政体可以极大地提高政府重大决策的公众认可程度(科学不科学在很多时候倒是其次的,因为对于公共政策来说,被最多数的公众认可是第一位的),因此,即使偶有失误和异议,也由于该决策是经过了充分民主程序的,通常是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意愿的(而不是绑架下的民主意愿也不是被愚昧后的民主意愿),因此通常不会成为反噬决策者自身的梦魇,因此民主政体下的决策者通常可以温和地上台、安稳地下台,少有为下台后可能遭政治对手和民众清算报复的政治担忧。因此,对于任何现代社会来说,不断推进民主化和法治化,实乃多赢、共赢的最明智之举。
当然,任何事物都需要有一个过程,或剧变或渐变,由于剧变往往难以掌控后果难以预料,尤其是在一个社会的各个方面并未做好足够准备和酝酿之前,剧变往往会导致社会的倒退最终受伤最大的必然还是广大民众。在和平年代,打碎原有社会体系和秩序建立新的社会体系和秩序所花费的时间和代价,会远远大于对现有体系的渐进式改良,尤其是在现有体系并未达到非要崩盘不可的程度之前,尤其是在并未看到有任何新的体系和力量完美和强大到可以立即平稳地接替现有体系之前。因此,温和渐变和渐进改良往往是一个最稳妥、最有效的方式。
对于近年来的政治体制改革而言,笔者认为有这么两个策略应该是最优的:第一,确立“法治大于政治”的原则,确立“法律是用来保护任何人,包括犯罪分子”的原则,确立“对任何个体的不公都是对全体国民的威胁和挑衅”的原则;第二,渐次扩大民主范围,比如逐步扩大党内民主、党员通过直选和竞选产生各级党委;逐步扩大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权力和范围;从基层政府领导民主直选、公开竞选到逐级提高直选、竞选的级别;等等。
总的来说,关于社会治理、公共管理方面的对称性,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可能是:权力与责任、利益与责任的对称性/匹配性,(参见“应用对称性思想所做的几个逻辑推演(1)”一文后的讨论),也就是通俗所说的‘有多少权力(或有多少利益)就要负多少责任,权力(或利益)越大责任越大,反之应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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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5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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