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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危险识别
我国《安全生产法》里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昨天在一个会议上再次引发争论,学校、医院、协会、机关等社会组织算不算生产经营单位?不算吧,他们中有的也讲究盈利,也有事故需要预防,也会发生生产安全里面的十大类事故,也需要统计。算吧,上述这些组织很多属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并不相同。也许在写文字时加个解释能解决这类问题,可是为什么法律中不改变用词使用“组织”而非要使用一个需要解释的词汇“生产经营单位”呢?也许是为了和其他法规的用词相一致?说明我国法规中的很多用词都需要研究,也许这就是社会科学研究不到位所带来的问题。(虽然有观点说:“《安全生产法》所指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广义概念,既包括生产活动又包括经营活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商业的、服务性的单位等都包括在内。“但是这是一本书中的内容,不是法律中的条文。见: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p6。2014年有新版)。
看到的文字材料,识别危险源时划分单元仍然是按照生产系统、地理单元等划分,这样似乎有些问题。一个生产系统、一个地理单元可能有很多组织参与(比如一个建筑工地),一个危险源可能有好几个单位都需要负责,此时职责不清楚。识别是那样识别,可是控制危险源的风险时,却是按照组织来进行的。如班组级、车间级、厂矿级、公司及等等,自己能处理的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上报,这时按照组织来、识别时按照生产系统和地理区域来,会不会产生矛盾?我对此没有专门研究,只感觉这是个矛盾现象。我本人考虑问题,一直是按照组织来考虑的。
此外,很多材料,作者使用“矿井”一词。“矿井”的边界是不明确的,识别危险和控制危险应该都不那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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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7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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