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te与Public这两个词语或概念,在英美和在中国,都是很不同的。前者不仅是个人和家庭而且还包括企业以及学校和其他组织或机构。后者最典型的就是不确定的公众(即可任意进入到公共场所)。由此可见,私有制公有制其实主要都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于是,一个典型问题就出来了:企业以及学校和其他组织或机构虽然也可区分是否上市,但是,它们还是有Private与Public两个方面。因此,在立法上,我们应该考虑的不是产权不明的所有制而是可具体划分的物权、债权、亲权、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以及人权与国家主权。必须淡化产权不明的所谓私有制与公有制之争(它误导了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甚至也包括西方国家)。国际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上述5+2=7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可非常明确地加以探讨。真不必要在国际法律体系之外搞各个国家的另立七权之外的其他说法或权属。这是我在读法律和国际法研究生期间就一直考虑的一个问题。若干年后,尤其是经历英美国家的亲身经历之后,对比之前本国的经历和阅历,发现应该要重新审视Private与Public的国际国内立法问题。-邹晓辉
如果说这是社会问题,那么,我的通信、英语、语言学和哲学专业经历及阅历所涉及就是科技、师范、人文和哲学的问题。跨学科阅历和跨行业经历十分有利于我做跨领域的研究。三类双语信息处理的智能系统研究导致我创立了融智学(Smart System Studied)。无意间竟然有了协同智慧能力体现的一番基本学问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