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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一家国企理解的“安全”彻底搞糊涂了 精选

已有 5352 次阅读 2013-6-10 20:06 |个人分类:安全概念理解|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国企, 安全管理问题

我被一家国企理解的“安全”彻底搞糊涂了

130610 李健

上周去一家国企做安全管理项目前期调研,我们主要接触了企业负责消防和负责职业卫生的人员,在交流过程中,遇到了几个令人莫名其妙的安全管理问题,一起分享探讨一下。

1、同是安全应急设施,可管理为什么这么复杂

这家企业象所有化工企业一样,设有多组气防柜,里面装有事故发生时要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应急物品,该家企业规定,气防柜是由负责消防的人员来管理,但柜子里涉及到人员呼吸防护的防毒面具和空气呼吸器,是由另外负责职业卫生的人员来管理。所以,我们交流气防柜管理问题时,是与消防负责人联系,而柜子里的防毒面具和空呼的管理得要找职业卫生负责人联系了。

后来,我们又了解喷淋洗眼器的管理问题时,经“推理”觉得应由职业卫生负责管理,可职业卫生负责人却说:这个不归我管,它属于“安全设备”,是归负责“安全”的人来管,有关问题你只能问他吧……

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喷淋洗眼器、防化服,都是事故状态下,保证人员防护的安全必备设施和器材,为什么要由三个“专业”的负责人来管?

我试着去理解这家企业为什么要这么管理分工:

防化服主要用于防护化学物质和火灾对人体躯干的伤害,是消防应急人员的防护服装,所以归消防管理。

防毒面具和空气呼吸器是对人呼吸系统的防护,属职业卫生范畴,所以归职业卫生负责管理。不理解的是,难道中毒不是“安全”的问题吗?

那喷淋洗眼器呢,我就更难理解了,消防和职业卫生的人都不负责,说是由“安全”人员负责,难道喷淋洗眼器在化学物质泄漏、喷溅而伤害到人员时,它不是“职业卫生”问题而是“安全”的问题吗?

也就是说,防止事故对人体不同部位侵害的应急器材、设施是由企业三个职能来管理的,即“人体躯干”归消防、“口(呼吸)”归职业卫生、“眼睛”归安全......问题是,这种多角度、多环节的负责,能使应急管理保持协同一致吗?

2、硫化氢的职业危害特性向员工告知了,它的燃爆危险性为什么不告知

谈到危险化学品“硫化氢”应该在生产现场向员工设立安全告知板的问题,负责职业卫生的人说,我只按«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来告知,至于它的爆炸危险性告知就不归我管了,那是“安全”的问题。问到“安全”部门负责人时,他说国家目前没标准规定要向员工告知硫化氢的爆炸危险性,所以生产现场也不用设立安全告知板。我说我们国家标准体系现在存在很多问题,正在整改,关于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告知,现在已经有《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而且安监总局已提出《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编制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尽管目前还未实施,但从企业“安全”角度出发,应该“全面”告知员工硫化氢的危险、有害特性,以使他们能“全面”掌握而采取安全行动,从而预防因硫化氢引发的爆炸和中毒事故……

无论我们如何“宣传”和解释,最终未果,因为该负责人认为要按现有的国家标准和规定来进行管理工作……

3、“安全”的事涉及各个部门,为什么不整合管理之

关于该企业厂区道路安全管理的问题,我们提出建议: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应划分自由路、限制路和管制路来提示外来车辆带给企业的安全隐患问题,得到“安全”负责人的答复是,这个不是我们“安全”负责管理的问题,是我们厂“交通”部门负责管辖的……

在调研现场时,我们提出生产A区域需要注意提示设备安全操作和危害警示,“安全”负责人说,设备安全操作是设备部负责的,我们不能越权,我们这次项目实施的范围只是“安全”,不能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责范围——我不理解的是,设备难道不存在“安全”的问题???

我彻底糊涂了,这家企业理解的“安全”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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