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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须拿屡教不改的漳州PX祭旗!

已有 3260 次阅读 2015-4-6 23:21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漳州PX, 新环保法, 屡教不改, 祭旗

   2013年7月31日,我以《漳州PX事故似乎给“反PX”事件了一个现实注脚》为题发表博文(http://blog.sciencenet.cn/blog-828156-712770.html)。可今天,还是漳州,还是PX,又出事了,详细请见《福建古雷PX化工厂再次发生大爆炸 伤亡未知》(http://news.sohu.com/20150406/n410866100.shtml) 。政府和学界近年来对PX去污名上小心翼翼地开展着种种努力,被企业的不经意、事故再次荡涤干净。这次,地方政府不应再为这家企业背书。须按新环保法确定的损害担责的原则,拿这个屡教不改的漳州PX企业,为新环保法祭旗。


   附件1:环保法相关规定

   依据新环保法第47条,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这里,既包括对政府也包括对企业,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全过程,事前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比如预警机制、预警方案、公布预警信息等,事中的应急处置、启动应急措施和事后的恢复,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企业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大气等环境事件的环境影响损失损害评估报告】,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2:2013年7月31日,发表的有关漳州PX项目的博文

近日正在建设中的漳州PX出事了,使原本是对PX项目未来的担虑“事件”演变成了现实版的“事故”。尽管现场无人伤亡这是万幸的,这一“万幸”却仍不能让漳州PX项目避免“摊上事”了,应该说“摊上大事”了:漳州PX事件似乎给了“反PX”的所有群体事件了一个现实注脚,即PX这玩意儿存在爆炸风险的。

昆明PX事件(后面据当地领导讲昆明项目不涉及PX,但这一群体事件源于对PX的担忧,这里仍支持称其为“昆明PX”事件)之后,一些“权威”专家和媒体纷纷出来给“PX”辩解,至少PX不能“被妖魔化”。国人对PX的印象可以说刚刚平息下来一些,漳州PX的这次事故,却有可能再次让刚刚稍稍平息的“对PX妖魔化的情节”再次燃起。如果真得是这样,漳州PX项目真的就“摊上事”了,而且是“摊上大事”了。

   何以正确处理处置漳州PX事故,今天的人民日报讲得好:“但万幸不能侥幸,有事故就是有漏洞,没伤亡不能不追责。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必须对所有漏洞一查到底,必须对所有责任一追到底,PX项目才能守住安全大堤,PX产业才能走出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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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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