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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的法规,好! 精选

已有 4254 次阅读 2016-10-25 06:27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人性化的法规,好!

李连达 李贻奎

      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查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1016.10.21)。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司法为人民的精神。为了保证人民的利益,病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并将暴力伤医列为重大敏感案件进行依法严惩。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国情,对于广大患者的特殊需要,作了人性化的法律规定,给予了合法、合情、合理的照顾性规定。

    「对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的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行为,以及对病患者实施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这项规定将造福于广大群众,特别是有些特殊困难的患者。但是有些具体问题,须有进一步规定及实施细则,以防不法之徒钻政策空子,进行违法谋利活动。建议如下:

   一、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使广大患者受惠,而不法分子受限。

   二、“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

      1、何谓“民间传统配方”?应有限定,仅限于中药,不包括西药,应包括历代医书记载的古方,医院的协定处方,古今名医的名方,以及一些民间医生的有效验方。应有医生的证明、推荐。防止非法行医的骗人假方、劣药,有毒无效的“神方”、“秘方”骗财害人。

      2、“私自加工”,有两种情况:病人私自加工自用药,委托合法药厂、药房、或医院药房加工,仅限于自己服用。公立或民营医院,合法医生,根据病人需要,将医院的协定处方,医生个人的有效验方,制成中药制剂,仅限于本人或本院使用,而不是在市场上大规模销售,大量人群服用。

      3、凡是已有国家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合法的同类中药制剂,安全、有效,能满足供应者,不宜私自加工同类药品。市场没有的,而且病人又需要的中药,才可私自加工制药。

      4、私自加工的中药制剂,不应含有违禁药、有毒药、国家一级保护动植物等。

   三、未经批准的国外、境外药品,带药回国或制售问题。(此项规定主要适用于西药)。

       1、什么药可以带药回国?①病人确有需要的治疗药及保健品。②国内没有同类药生产者或有同类药,但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低于国外产品、或药价高于国外产品者。③凡是国家严格控制的特种药、涉毒药(如吗啡、可卡因或可用作制毒原料等)应严格禁止携带入境。

       2、允许带多少药?应允许一位病人一个疗程或全疗程用药量。若为慢性病用药,可允许3个月用药量。应以一位病人的需要量计算。属于患者自用,并有医生证明者,可适当放宽限制。若为他人委托带药,有医生证明者,也可适当放宽限量。但应防止以盈利为目的大量带药回国盈利。

        3、药价:售给我国的药价不应高于售给其他国家的药价。为他人带药者,收费标准应以国外零售价(购药收据)为准,适当加些交通费、误时费等,但不应该高于国外零售价的10%

       4、什么人可以带药回国:病人及亲朋好友、民航工作人员、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自救或互助为目的者,特别是有医生证明者,应允许适量带药回国。但药企人员,长期、多次、大量或化整为零,非法进口,或暴利销售者,应该禁止。

      5、带药回国应以西药为主,国内无生产的药物为主。不提倡带中药制剂回国。带药回国者应以自用、亲友用、互助用为主,不应在市场上高价销售。

      6、西药(化学药、生物制剂)、注射剂、毒副作用较强的药品等,不提倡未经批准私自制作西药,更不准市场销售。

   四、结语:

      1、允许私自小量加工者,以中药为主,不提倡带中成药回国。

      2、允许带药回国者,以西药为主,不提倡西药私自加工生产,自用或销售。

      3、以上规定应以患者自用,或亲友互助为主。不应长期大量带药回国,或大量生产。不得以市场销售、获取暴利为目的。

     4、好法要用好。以广大群众特别是病人受益为目的,使大家感受到“以人为本”,“司法为人民”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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