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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没关注科学网,今天上来发现职务发明的相关专利成为热议;也发现作者与读者的互动中有些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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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好,我在本单位的兼职与这一话题有关,就研究型大学的情况,简要地谈一些看法。
一、 我的兼职
我在科研的主业之外,兼职校科研院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谈到这一点不是宣示自己更内行,而是说明这个看起来奇怪的兼职带来的兼顾性立场。
我校在请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学教授还是请具有技术研发经验的科研教授兼职知识产权办主任的权衡中选择了后者,其目的就在于适当地淡化管理,强化鼓励。找到我,则是因为我在药学院讲授知识产权课已近十年,同时有着多年的物理化学研究经验,可同时较好地理解生物医药和化学、材料。
我就任后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国内外研究型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和科研成果转化的调研,完善我校的职务发明管理规则;所谓“完善”其实质是在现行规章中找到夹缝,实现改革和突破。大约四年前,我带领知识产权办起草的《职务发明管理规则》草稿被认为过于超前,在我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工作圈内大部分内容被否定了。然而今年,在国家资助的科研成果产权下放到大学的“财政部八条”(我校参与起草)被国务院认可后,我们当时的观点得到了人们的认可。
二、 关于专利权
我们在《职务发明管理规则》草稿中认可或主张:专利权在实际操作中分为三个不同的权利是合法、合理、合适的。三个权力分别为转让权(licensing right)、利益分享权(shop right)、和发明署名权(publicity right)。
关于发明署名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专利法有着相当一致的规定:发明人必须是对该项发明有着创造性贡献(而不是其他贡献)的自然人。没有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或单位领导充任发明人不但违法,而且毁坏一个有价值的专利。
关于利益分享权,任何有着任何实质性贡献(包括非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均有权享受发明中相当其贡献的权益。不错,国家资助的技术发明理论上说任何纳税人均有贡献,为什么“财政部八条”还将产权下放给研究单位呢?这是权衡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且在工业发达国家多年的转化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得到证明(如美国的拜杜法案)。一般,研究单位在一项其员工的职务发明中的贡献远大于一般纳税人的贡献,有些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大于发明人;其利益分享权益应得到认可,而不应由发明团队独有。所谓贡献,包括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参与者的非创造性劳动、及研究单位对于各类资源和资金的提供。研究型大学教研人员可能有非职务发明,单位没有利益分享权,但须个人主张和举证。
转让权(或曰操作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技术转让或由发明团队主导,或由研究型大学主导,可称之为成果转化的“散养”和“圈养”。选择散养还是圈养因地点、单位、项目等条件而异。比如,地处美国中西部的威斯康星大学,人员朴实,大学有着与校友会合办的专职转化机构,成果转化以圈养为主;美国东西海岸,人们商业思维活跃,则散养为主;英国的牛津、剑桥圈养为主;日本则采取跨学校机构协助下的折中方式。由于研究型大学专业太多,我们则根据大学在某项职务发明上的评估和推广的能力与资源选择圈养或散养;数量上以散养为主,圈养为辅;试行学校协助下的散养。无论散养还是圈养,除了转化投入作为后专利的贡献增加利益分享份额外,均不否定原有的利益分享权。
三、 转化难的真正结症
按照具项目选择圈养和散养是在资源、能力、积极性之间的权衡;但是无论圈养还是散养,都不改变我国科研成果转化超难的现状。我国问题在于没有阶段性技术的交易机制,现行法规(即当前管理层插手改革的法规)下没有阶段性技术的市场(即早期技术太不值钱)。从发明到产业是一场接力赛,阶段性技术的交易机制的缺位使得我国的科技产业只有第一棒(研究型大学)和第四棒(生产厂);缺少以胜率而非成功保证为玩法的风险投资,缺少以阶段性技术为产出的创业公司。
我国国营、民营企业中的绝大多数是生产厂。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谈技术转让时的一个极其普遍的现象是对方须确认大生产的每一个环节皆落实后才肯受让。而对于大学或其发明教师来说,当技术涉及到生产环节上的诸如环保、安全、法规、人事、保险等等事项时,立马变成外行。这些工作生涩、繁琐、没有学术价值。而现行经济法规环境下,选择散养式技术转化的大学发明人完成这些工作,奉陪到最终产品有谱后才能得到回报。这种模式只能允许极其个别的成功。
关于阶段性技术的交易机制,这篇短文很难给出足够详尽的说明。我的一个本人也是专利律师的药学在职研究生正在撰写系统论述的论文。
四、 知识产权维护资源浪费的真正原因
我国研究型大学垃圾专利过多,知识产权维护资源极其浪费是一个事实。但原因不在于专利权的归属以及转化过程的散养与圈养,而在于专利在日常工作中的属性不是技术资产,而是考核指标;还在于地方政府对于授权专利的资助——作为科研成果指标而非作为技术资产的资助。以上海为例,每一项授权专利两级地方政府的资助能够覆盖学校在专利费上的支出,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申报不需要自己掏腰包,也就不需思考申报的价值和成本,无论是个人还是学校。于是,专利申报成了用公款营造个人及单位考核指标的福利。表现在专利文本上,权利要求写得极其狭窄和具体,一切均是为了容易授权,完全不考虑技术保护力度。
关于这一点的改革必须包括对于专利申报成本的承担,个人或单位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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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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