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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产假衍生的人员缺岗、无营收支出正成为用人单位不能承受之重,导致女大学生、女研究生就业难上加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休产假期间工作不用干,工资照样拿,这是国家、社会对妇女的关怀,是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在单一公有制经济体制下,社会责任国家承担,合理、正当。但现在,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体制下,对私营企业而言,这一制度就变成了强制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私营企业,员工领的工资本质上是员工创造的劳动价值(利润)。员工不工作,自然不产生劳动价值,这时候她领的“工资”只能是企业其他人创造的劳动价值或价值积累,是一种“依法”的剥削或抢劫。现在“法定”可休产假时间越来越长,而员工的权力意识也越来越强,不愿少休一天产假,不愿少拿一份钱。“法定”产假权力衍生出来的问题使许多用人单位对女性求职者望而生畏,促使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地少招未生育女性员工,使得大学毕业女生求职难上加难。
保护妇女短期权益的法规成了损害妇女久远权益的元凶。
繁衍后代是社会、国家的责任,应由国家统筹承担。比如设立多方出资的生育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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