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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梁警官案谈隐性偏见

已有 2906 次阅读 2016-2-28 10:40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海外观察

为什么白人警官房顶巡逻开枪杀死黑人情节与梁警官案极为类似,却没有被追究刑责?

这是因为西方法律中的刑责有两个必要要素,一个叫 "Actus reus" (也就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一个是 “Mens rea"(犯罪意识)。两者缺一,就不是犯罪。所谓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 (an act does not make one guilty unless the mind is guilty) 。同样的行为,罪行的程度取决于犯罪意识。按照犯罪意识的不同,杀人分为一级谋杀(first degree murder),二级谋杀,主动杀人(voluntary manslaughter),非主动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以及无罪。(其实,中国古代刑法也对杀人分了等级。《大明律》就区分了“谋杀”,“斗殴杀人”,“故(意)杀“,“误杀”,“车马杀伤人”,“庸医杀伤人”,等等。但是这种分类是把“行为”与“犯罪意识”,甚至把刑事与民事责任混在一起,没有明确的逻辑。)

同样是杀人,一级谋杀需要的意识标准是必须有杀人的预谋 (premeditation),二级谋杀则是需要有事前的恶意(malice aforethought)。举例说明,如果某人是事先安排好,第二天实施犯罪,那是一级。如果没有这个事先的预谋,而是临时产生恶意要置人于死地而造成死亡,那是二级。主动杀人是那种有事前恶意,但是属于情绪失控之类的情况。非主动杀人就是那种没有任何事前恶意,但有刑事疏忽或者不慎(criminal negligence) 的情况了。

像那个白人警察以及梁警官这样的案子显然不是主动杀人以上的罪行。现在问题是,他们是否犯下非主动杀人罪?这个问题完全取决于他们的“犯罪意识”程度。

这个犯罪意识怎么判断? 在美国是由大陪审以及陪审团来做。大陪审团(grand jury) 决定是否正式提起公诉 (indictment)。大陪审团如果认为这人没有犯罪意识,这人都不会被刑事起诉。那个白人警察就是,他也被检察官(DA)指控了,但大陪审团决定不起诉他,所以他都没有被审判。梁警官也当然也经过了 grand jury 这一关,结果大陪审团决定起诉了,然后他才是接受审判,由陪审团裁决是否有罪。

所以,这种案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指控者个人的表现。这种个人表现,说实在的,旁人还真帮不了什么。人都是有偏见的,偏见不见得是主观恶意,陪审团一看你比较顺眼,说话比较利落,对你好感比较多,可能就更加相信你。

贺梅案中,贺问我他自己作证是不是用中文比较好。我说绝对不行。你在美国这么多年,拿了两个硕士,在美国也算是受过较好的教育了,结果跑到法庭上说中文,人家要么认为你想搞鬼,利用翻译的时间来思考答案,要么可能打心眼里瞧不起你,英语都不会说还跑到美国混文凭,侵占美国人民的教育资源。所以,你就算英文没有100%把握,也应该自己说话。

罗秦在法庭上想起女儿哭,翻译跟着哭,华人旁观者为真情动容。但庭审法官裘得斯呢?他判决说罗秦在演戏 (courtroom theatrics)。贝克在法庭上也哭了,法官判决说如此爱小孩、在法庭上都哭了。我们说这法官偏见,但法官也许只是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中西方哭法不同,判断差异也正常。贺梅案法官把自己的心里话写在判决书里了,我们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陪审团不会这样,他们只是默默观察然后投票,他们不会说出投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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