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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含义分三个层次:第一署名权,第二发布权,第三收益权。署名权归原创作者所有,是天经地义的,是原创作者独自享有的权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原创作者在享受署名权的同时,还承担着文责自负的法律责任。只要作品出了问题,原创作者都逃不了干系,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不管任何场合,采用任何媒体,只要未经原创作者同意,转载使用作品时,误导受众识别作者,产生实际效果的,均被视为侵犯了原创作者的署名权。在传统媒体中,侵犯原创作者署名权的事情很少发生。互联网兴起后,原创作者署名权遭受侵犯的事情泛滥成灾。执法部门对网络侵权事件束手无策,法律保护原创作者署名权成了一句空话。在颠覆了传统传播秩序后,网络侵权者们竟然厚颜无耻地说,传播领域进入了免费时代,原创作者要抓紧适应免费时代的传播生态。事实上,对原创作者署名权的冒犯已经打断了传播的基本利益链。使传播一步一步走向瘫痪。这不是传统媒体必死,而是互联网带领所有媒体集体自杀。当所有的人都在通过转发别人的作品侵犯原创作者的署名权,并且乐此不疲的时候。互联网就成了真正的垃圾信息的海洋。
在大多数语境下,人们谈论的版权实际上是第二层次的含义。即发布权。发布权是原创作者委托某个
特定的媒体公开传播其作品而赋予被委托的媒体处置其作品的相应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对作品展示形式的设计权,制作权,定价权和发行销售权等。这些权利在国际公认的产权保护期,而不是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具有专属的排他性。未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任何其他媒体都不得擅自使用,转载,转播,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否则即被视为侵权。作为证据全文引用的情况除外。。传统媒体,一直比较重视尊重作品的发布权。在这方面出现的侵权纠纷很少。其是非曲直也很容易理清。互联网兴起后,原创作者授权媒体的独家发布权受到很大冲击。非法复制,克隆,修改篡改原作品的情况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受众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山寨版的假冒伪劣产品。劣币驱逐良币的长期结果是新旧媒体一起走向崩溃。
版权的第三个层次是收益权。这是一个在现实中,界限模糊,操作随意性很大的利益空间。原创作者的收益权常常受到漠视与忽略。从道理上说,收益权在媒体与原创作者之间分配。分配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结果应该是公平的,然而在实践中,媒体把握着收益标的,支配着分配进程。甲乙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由于信息不对称,作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应得的收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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