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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地震呼唤加强对村镇建筑防灾能力的管理 精选

已有 5868 次阅读 2014-8-6 08:16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鲁甸地震呼唤加强对村镇建筑防灾能力的管理

王元丰

北京交通大学教授

 

发生在云南鲁甸的地震,截止418时已经造成398人死亡、108.84万人受灾,7.98万间房屋倒塌,60万间房屋损坏。虽然这次地震被报道为14年来云南发生的最强地震,但是6.5级地震造成这么重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让人痛心疾首。

尽管当前抗震救灾是主要任务,但是我们还要化悲痛为力量,从惨痛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中反思,在未来的工作中该怎样减少这样悲剧的发生。因为对比国外发生的一些地震情况,可以看出我们在做好抗震防灾工作方面还有很大改进空间。比如2003年美国加州6.5级地震,仅造成3人死亡;2004年日本新泻7级地震,只造成800余栋房屋倒塌,死亡14人,创下同级别、同类型地震死亡的最低纪录。

那么这次鲁甸的地震为什么会造成这么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呢?专家认为一方面是由于当地属于山区,地基不稳,引发泥石流、滑坡、滚石等次生灾害;另一方面是因为当地农村房屋以砖混和土木结构为主,抗震性较差。

我国7亿多农民中,有23以上居住在具有潜在地震危险的区域。由于受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农村民房基本没有纳入规范的建设管理,大多数房屋未经正规设计、正规施工,农民住房抗震能力非常差。一次5级多地震,往往就造成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甚至一些4级多的地震,也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现场震害调查表明,在遭受同等地震烈度破坏条件下,农村人口伤亡、建筑的倒塌破坏程度均远大于城市。这就要求我们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筑防灾的管理,争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下面几方面的工作特别需要加强:

一是依法做好村镇的防震减灾规划。村镇的选址是否科学,避免将村镇建在地震断裂带、泥石流和洪水暴发区,将会大大提高村镇的防灾减灾能力。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很多村镇存在选址不合理的问题。因此这次灾后,应对我国地震等其它灾害易发的地区,尤其是西南和西北的一些省份自治区的村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这些地区村镇场地的灾害易损性进行评估,对那些存在高风险的村镇,应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及灾后重建,重新选址建设。对于一时不能搬迁重建的村镇建筑,要进行必要的抗震防灾等方面的加固。

二是要将村镇建筑抗震能力纳入国家的管理。目前尽管我国村镇约有250亿平方米左右的建筑,大约占我国房屋总面积的40%,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设计时出于方便村镇群众房屋建设的考虑,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用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这导致绝大部分的村镇尤其是农村建筑没有进行合理的抗震防灾设计,仅凭经验和传统样式建造,造成很多建筑没有合理的抗震结构和构造,在地震等灾害发生时非常容易毁坏。

尽管200641行的原148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但由于该规定仅为建设部令,法律层级较低,约束力不够,加之各方面配套措施跟进不够,在实际执行中力度有限。因此,从长远看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修订,将村镇建筑的抗震防灾能力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但是考虑到该法在2011年刚进行修订不久,再进行修订难度较大,可以考虑尽快调研,出台以国务院法规对村镇建筑的抗震防能力进行管理。西南和西北一些地震等灾害频发的省份自治区,可以加强工作,出台当地的定》。

此外,在技术和科研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方面已经开展了很多有效工作。“十一五”国家开展了大规模的村镇建筑的抗震防灾减灾方面的科研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村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国家标准《村镇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编制工作也已经启动,这为农村建筑的抗震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要在县市和村镇对这些技术规程开展宣传和培训,让相关技术人员以及广大村镇群众,对这些经济、适用于村镇的技术能够认识和掌握,并逐步应用推广。

 《环球时报》2014年8月6日




云南鲁甸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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