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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研究生招收办法的一个设想
——由“自主婚姻、离婚和再婚”联想到
近年来,研究生和他们的导师发生矛盾,甚至造成悲剧的报道常见于媒体。是不是这一类矛盾确实增加了?我没有统计资料,我相信虽然这样的事情由于吸引人们的注意,容易产生“放大作用”,但是,研究生、导师之间的矛盾确实会比过去增加。增加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例如,跟过去相比,教师所受到的各种压力的空前增大,师生双方自主意识的增加,双方忍耐性的减少等等,这些都需要有关人士作仔细的分析研究。
其实,研究生和他们导师的矛盾是一定会存在的,恶性事故也是永远会有的。如果有关方面能够在各方面处理得更好一点,那么矛盾会减少一点,至少发生的恶性事故会减少一点。我从另一个方面想到,如果我们能够把招收研究生的办法,进行一些改革,那么,我们有可能减少这种师生的矛盾,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
研究生和他的导师,通常情况下要一起相处好几年的时间。与中小学生与本科生不同,与研究生接触的教师主要就是一个人。如果师生在各方面都配合得很好,与师生配合得不好,其结果是相差很大的。这里不一定是谁好谁不好的问题,更有是否相“配”的问题。两个人相配的可能会很好,不相配的可能会很糟。
我们现在的招生制度,与上世纪80、90年代招收研究生相比,虽然名义上没有很大的变化,但是实际上的做法,变化还是很大的。由于研究生和导师数量的飞速增长,现在的研究生招生越来越接近于高考了。
在所谓公平、公开、公正的逼迫下,研究生导师在招收研究生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小。也就是说,只要学生考试成绩够了,导师基本上没有回绝的权力。而导师对于考试的过程,也基本上一无所知,只知道最后的分数。所谓复试也往往只是少数教师参加。这样,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结合,基本上是“拉郎配”,最多是一厢情愿。如今,大多数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大概就是如此。
但是,研究生的教育培养过程,却仍然也必须是个性化的,即,只有一个导师带领着每届一两个学生,从事的研究工作是导师所熟悉或所研究的课题,或者说,学生所从事的研究是导师研究领域的一个部分。而这样的个性化研究是非常需要学生和导师双方努力配合的,配合得不好,便容易起矛盾。矛盾解决得不及时或不恰当,就会越来越严重,甚至不可收拾。
师生有了大的矛盾,不可以换导师吗?在如今的机制下,换导师非常困难,甚至只有理论上的可能,实际上也是只有极个别的学生成功地换了导师。每一位导师一年就招来一个或两个研究生,总是想帮助做一定的工作,完成一定的任务。学生一走,一个位置落空了,会受到损失,所以导师一般是不愿意的。另外,如今即使换导师也只是在同一个单位中进行,同一个单位的教师,谁肯冒着“拉同事的学生”、“拆同事的台”的风险,去接受希望换导师的学生?
这种情况,就相当于过去包办婚姻(婚前无基础)、又不能离婚的夫妻,在这种制度下,婚姻中发生悲剧的可能性比较大也就可以理解了。在废除包办婚姻、提倡自由恋爱、自主婚姻、自由离婚、不歧视再婚以后,夫妻的矛盾虽然还有,但是,发生悲剧的概率显然是大大降低了。
怎么改变这种师生关系形成的“拉郎配又难以离婚”情况?我有一些不很成熟的想法,不知道有没有可取之处,是不是不着边际的胡思乱想。这里提出来,供有识之士批评。
首先,就是索性把现在的考研与入学分开来处理。把考研变成全国性的“研究生资格考试”,中试者可以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现在各学校的少数优秀学生保送制度仍然可以继续有效,获得保送资格的学生可以免试,直接获得这个资格。资格证的发放、资格审查等可以由各教育行政当局和高等学校负责,数量也由他们控制。这个资格在规定的若干年内(比如五年、七年或十年)都有效。获得入学资格者,可以在有效期的任何时间内联系全国各学校的导师申请入学。
研究生导师可以由所在的学校院系获得一定的招生名额。在自己名额的范围内,导师自主招收有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
教育行政当局、学校和院系只负责名额的分配(当然这与研究生经费的发放相联系)、研究生入学的审核或备案。
研究生入学后的教学管理等日常事务,这个与现在差不多,可以不变。
这样,研究生的入学招生过程主要就是获得入学资格的学生和有招生名额的导师两方面的问题。学生可以在入学资格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向任何有招收名额的导师申请入学。导师只要有名额,也可以在任意时间招收有入学资格的学生。这样真正做到双向选择。
在研究生的学习期间,如果学生与导师发生大的矛盾,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关系。对于解除关系的学生,只要他的入学资格还没有到期,他仍然可以向愿意接受他而又有名额的任意学校的导师申请入学。而研究生已经学过的课程学分是否有效,也可以由接受再入学学生的导师与学生商议决定。
所有这些招收或变更,都只需要导师负责,并把结果报送有关院系批准并报学校备案即可。
由于解除关系后学生有另找导师的可能,解除原来的师生关系也不再是天大的事情。再找的时候大不了降低一点条件,比如,名气较大或者条件优越学校的学生去找看起来各方面差一点学校的导师。另一方面,专业也可以略有差别。这样,学生可能找到更合适的导师和专业,更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如此等等。
导师在解除了关系之后,就空出来一个名额,有可以招收他认为更合适的学生。这样,解除关系就比现在方便得多,这种关系的解除有时候可能对双方反而都有好处。从消极的方面看,出现极端事件的可能性也一定会降低。
在这种制度下,有的学生也可以在取得入学资格以后先工作,待有一定经济基础后再行申请入学。有些专业的导师,说不定更欢迎这样的学生呢!
现在的申请审核制招收博士生,应当照样进行。对于用申请审核制下入学的博士生,当然也被视为拥有了入学资格。他的入学资格也同样有一定期限的规定,以便于在必要的时候解除关系和到其他导师处再申请入学。
如果采用上面所说的招生制度,会不会引起大的混乱?我看不会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有关教育行政当局卡住研究生招收名额和发放入学资格的名额两个数字,各高等学校、院系合理分配招生指标。只要做好了这两方面的工作,就不会出乱子。
而信息技术的发达,使得学生与导师对于对方信息的获得,以及学生学籍转移等管理方面等的问题,在技术上并不存在多大困难。
由于学校、院系都不用再去管什么组织复试一类很麻烦的事情(这些事情都成了研究生导师自己的事情),也不会再出现什么我考试得第一反而被后面的人取代这一类毫无意义的争端了。
这样的办法也真正地实现了师生的双向选择,有利于更好地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有利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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