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应当对“放弃入学资格”乱扣失信的帽子
近日,某大学69名研究生新生申请放弃入学资格,逾期未报到的事情引起了许多媒体的注意。人们纷纷谴责这些“准研究生”,认为“他们实际上是集体放了高校的‘鸽子’”,是失信的行为。
这是不是如许多人所谴责的那样,是考生的失信?在下结论之前,应当先弄清楚这些“准研究生”为什么不去报到。下面这些是媒体所说的主要原因:
“记者采访了国内多所高校的招生负责人和教授,他们认为找到工作、出国留学是学生放弃入学资格的主要原因。”
“保送生同时被其中意的外地高校录取了,他们往往会放弃在自己本科大学读研究生的机会,转到其他高校读研。”
“一些原本报考学术型硕士的同学被调剂到专业型硕士,报考全日制研究生的同学被调剂到非全日制导致学费相对昂贵,这也是一些同学被录取后选择放弃的原因之一。”
各位看一看,上面的这些原因导致的放弃入学资格、不去报到,哪一条可以归到“失信”这一类恶劣的行为之中?
我看一条都算不上,因为这里根本就没有“信”可失。学生考试之前,并不能知道是否能够考上,所谓报名,这是表明可以接受的意向之一,而不是与学校签订的合同。
如果规定一个学生在考研的同时就不准联系工作或出国,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太霸道了?既然没有这样的规定,既然我们的原则是考生与学校的“双向选择”,那么,学生当然有权利选择他的所愿意的选项。
至于把报名全日制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情况,那就更谈不上学生的失信了。
当然,有人会说,当初通知被录取的时候,为什么考生不提出不愿意来读呢?这是强人所难。考生的选择,必须在知道大多数可能选择的途径的时候才能够作出,这当然是需要时间的。
所以,对于上面所说的各种情况,都不能算考生的失信,都是考生正常权利的应用。
当然,考生被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当然会给录取的单位带来一些问题,媒体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有媒体认为,这种行为侵占了教育资源,使别人失去了读研究生的机会,“他这种情况是已经参加复试了,就是把别人的机会给挤走了,对其他考生也属实不利,妨碍了那些想读书的人。”。
媒体还认为,他们也使高等学校的相关专业造成了损失,“学校给了名额但是学院没有招满,这种情况也会影响学院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甚至影响学校的学术产出。”
对于其他考生而言,其实并没有什么不公平的。无论如今放弃入学资格考生读研究生还是不读,那些考试情况不如他人的考生总归已经失去了在哪个单位读研究生的资格,所以,除了说自己考得不好,没有什么好抱怨的。
对于录取他的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确实造成了损失,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这个损失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说容易补偿的,那就是再招一个就是。
现在的问题是,招生时间一旦错过,就不允许重新补录。这个问题就是现在的招生程序过于死板所造成的。
所以,对于招生单位所遭受的损失,虽然是考生不来报到所造成的,但是,考生只是行使他的权利而已,招生单位损失的造成,实际上是如今招生过程的死板所造成的。允许招生单位再补招,问题也就解决了。
学生也是“双向选择”中的重要一方,不但是学生的权利所在,而且对于促进各高校搞好自己的工作,是有利的因素。然而,我们的高校多少年来完全习惯于“官办”,衙门作风相当严重。而在长期被“计划分配”的影响下,大多数人也已经忘记了学生还有选择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是要“解放思想”。
实际上,看看我们的老前辈,他们那时候同时被几所大学录取的情况非常常见。我的导师,当年就是同时被两所大学录取,他选择了一所更著名的,后来毕业以后,那所没有被他选中的大学,仍然欢迎他去那里就业。
当然,现在媒体上所说的问题也并不大。即使是被大家热议的那个大学,也只有区区69位考生放弃入学资格。我看了这所大家的简介,据该大学官方网站介绍,该大学共有研究生15000余人之多,因此,估计该学校每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应当有4000人左右,69人放弃入学资格,只占到招生总数的不到2%。即使能够补录,实际上的工作量也不会很大。关键是人们的思想总是不解放,有关单位不肯放权,有关人员不肯或不敢进行改革。
总而言之,前进的路上总是会有问题的,而问题的解决还是要靠改革。
当然,本文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需要考试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对于一对一双方已经完全讲好的不用经考试的博士研究生,情况要复杂得多,因为那差不多就等于双方订好了合同,这不在本文所说的范围之中。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2-23 13:21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