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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导要有仁爱之心——从博士生“生育协议”说起
最近一些天,科学网上关于女博士生生孩子的问题,讨论得很热烈。
本来,生孩子这样的事情是人家的私事,只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什么时候生是个人的自由,用不着旁人多嘴。可是,有的博导却不干了,因为据说“女博士在读书期间怀孕生娃不只是女博士自己的事,这个事不仅是个事而且这个事也跟导师有直接的关系”(注:引文中“女博士”当为“女博士生”之误),所以,需要博士生与导师事先订立一个关于在读博士生期间允许生孩子的协议。他们强调,“导师带学生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导师也有相应的研究任务需要学生一起完成,”“因为导师招生的名额十分有限,一个萝卜一个坑,你不干活我也找不到其他人干,空耽误功夫”。如果博士生生孩子,“那就真的是坑了导师。”不但坑了导师,而且也害了其他学生,他们会抗议:“她们怀孕之后,所有的工作量都到了我们头上,这不公平!”这样就是对所有学生不负责任了。所以,如果没有订立这样的协议,就借口“意外怀孕”就想生孩子,那就是“无赖”。
博导所说的话,似乎都是实话,所以,看上去博士生在上学之前与博导订立一个关于是否要在读博期间生育的协议,如果要生育,则需要征得导师的同意,确实很有必要。
但是,在仔细一想,这样做似乎有些问题。如果学生在读博前就与导师讨论生育问题,告诉导师说想在读博期间生育,请老师同意,那不是存心不想让导师录取自己?除了导师自己的女儿或者其他至亲,导师肯去平白无故地招一位要在读博期间生育的学生?Ta没有人好招了?所以,如果有这样的协议,那也一定是读博期间不准生育的协议。那“要想生育,就得在读博前征得导师同意”的协议,只是一个好看的幌子,实际上就是读博期间不许生育。
读博期间不许生育,那什么时候生育?导师说了,要么生完孩子再来读博,要么毕业之后再去生育。真不愧是博导,说出此话非常合乎逻辑,不让在读博期间生育,只有这两种可能。
学生在读博之前的身份有四种可能:本科生(这是指“直博生”)、硕士生、已经工作了、待业。博士生毕业后也有几种可能:博士后、工作、待业。
本科生生育的可能性很小,而且生育后再做直博生几乎不可能,所以这种情况不予考虑。
硕士生也是有导师的,上面博导所列的不许博士生生育的各条理由似乎对硕士生导师也完全适用,所以,硕士生导师也可以提出来,在读硕士生之前须与导师订立协议,这样,硕士生生育的道路也泡汤了。
在做博士后期间生育如何?无奈博士后工作站的导师也会列举类似上述的理由,博士后的名额也是有限的,“一个萝卜一个坑”,博士后的课题更是有时间性的,所以,有必要在入站前与工作站签订一个协议。当然,这样的结果也是不准生育。
看来是只有在工作的时候生育了(或者在读博前、或者在毕业后),不过,这样她们在参加工作之前,就会遇到一些问题。不失一般性,我们假定她在科学网编辑部做编辑。众所周知,科学网编辑的岗位就这么很少的几个,人手紧张得很,从0点到早晨7点都无法对评论进行审查,博主们很有意见(这是假定的原因,说错了请编辑部原谅)。如果有一位女编辑要生孩子,编辑部的头头一定头痛,本来人手就少,要生孩子就又少一个人,工作怎么安排?其他的工作人员也一齐抗议:“她怀孕之后,所有的工作量都到了我们头上,这不公平!”于是考虑再三,编辑部头头就作了一个决定,以后谁再来,一定先要定一个协议。于是,博士生毕业后到科学网编辑部工作,也不能生孩子。
看来,如果大家都按照上面博导的意见办,博士生要生孩子的可能性,只剩下了一个:回到家里,或曰待业。
如果她们想读博,那只有生完孩子之后。而且,按照目前国家的政策,这里的“生完”必须要生完两个,因为如果只生了一个,签了协议来读博,还有继续做“无赖”的可能。
细心的读者一定会说:在参加工作前就强制签定不准生孩子的协议,那是违法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她就有生育子女的权利。
既然在参加工作前,强制签订不准生育的协议违法,那么,在读博前要强制签这样的协议,看来也是违法的。这些博导的意见看来并不能成立。
毫无疑问,博士生导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的研究生,要保证毕业研究生的质量,包括在思想、业务等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而不能干涉研究生的私生活。研究生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年限里,达到了该专业的博士水平,完成了毕业论文,通过了论文答辩,就可以毕业。至于,她是否在做研究生期间生了孩子,这不应当是博士生导师可以干涉和阻止的。
如果博士生做出了要生孩子的决定,导师也只有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尊重博士生的决定。导师能够决定的是博士生最后是否达到了毕业的水平,是否达到了可以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的水平。这是博士生导师的正事。
我们也要看到,现在我们的教育年限比较长。女博士生正是处在生育的年龄,有些甚至是到了最佳生育年龄的后期,如果错过了这个时期,有可能造成生育的困难或者难以生育出健康的下一代,为他们的家庭造成难以想象的困难,也给社会增加了负担。“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作为一个经国家多少年培养的高级知识分子,博士生导师一应当有比一般老百姓更高的思想境界。作为博士生的导师,应当更多地体谅研究生的困难,争取帮助研究生克服困难。从师生关系出发,也应当赋予她们更多的同情。
人的生育年限是很有限的,最佳的生育年龄就这么几年。人的最佳学习年限也不很长,所以,在学习和生育的问题上,往往是会产生冲突的。这需要年轻人根据自己各方面的情况,作综合的考虑,然后,做出正确的决断。在这方面,需要研究生自己做决定。别人的越俎代庖都是不合适的。
在这方面,做导师的也要设身处地的多为研究生考虑,不要因为为了研究任务而影响研究生终身的幸福。这里,一定需要多一点仁爱之心。
实际上,如果师生关系较好,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信研究生也能够尽她的努力,在可能的范围里,做好工作。人与人的关系就是这样的。我过去写过一篇文章《研究生与导师——子弟与父兄,雇工与雇主,盗贼与仇雠》2012-3-14,我在文章中说:“导师视研究生如子弟,则研究生视导师为父兄;导师视研究生如雇工,则研究生视导师为雇主;导师视研究生如盗贼,则研究生视导师为仇雠。”导师真诚地对待学生, 关心其痛痒,一般情况下,学生也会更加认真地学习和工作。
只要学生努力,博士生在读博期间生育了,最后其业务水平也可能达到较高的水平。就像科学网上的一位女博导,在博士后期间生了孩子照样能够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一样。这是一个很好的榜样。为什么她经过努力,可以完成博士后研究,别人经过努力就不能完成博士生学习呢?道理是一样的,关键在于自己是否努力,在这个问题上,导师需要开通一些。
总之,导师要有仁爱之心,对于学生,用仁爱之心去影响他们,其意义并不次于教育他们要努力学习、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在这方面,更是身教重于言教。
对于主张上述必须签订协议的导师,应当说,也是认真工作的教师,也是出于对工作的负责任。
但是,我们必须懂得,我们的任务不仅仅是业务学习和科学研究,做教师最重要的事情是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要对学生的一辈子发展打好基础。这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应当看到,在几十年来的教育中,我们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的。在50-70年代,我们往往不适当地强调了斗争性,80年代以来,我们又偏重于只强调完成任务,强调名利刺激,在竞争中出人头地。而总是缺乏仁爱的教育,往往没有真正把培养人放在第一位。
这种缺乏仁爱之心的教育,实际上已经显示出其恶果。那些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为了一个座位和公园里一块可以锻炼身体的场地而大打出手的“大爷大妈”,那些为了争夺一顶学术帽子而相互辱骂、陷害甚至下毒的“知识分子”,往往就是缺乏或者从来不相信仁爱教育的结果。
我们的学生,应当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他们首先是活生生的人,而不仅仅是能够从事智力或劳力工作的劳动力。
我们的教师,应当是有仁爱之心的长者,能够用他们的高尚道德和深厚学问去影响学生,而绝不能只是所谓科研任务的包工头或领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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