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一位老同学的空间里,看到这样的记录——
“公司上月因工作能力等原因辞退一员工,结果被这员工告到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了36000。最后以他胜诉告终。想想公司因此造成一大笔损失,真是太冤了。最近就赶紧让没签合同的员工们全都补签了合同。这年头哪个企业敢跟劳动法过不去,就死定了。
想想我在武汉工作时也去劳动局光顾过,不过最后还是因为仁慈,综合考虑各种原因没能坚持跟企业斗到底,只为自己争取到两个月的社保就离职了(实际工作了快一年)。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我的维权为公司另外两名我不太喜欢的主管谋得了持续的社保,现在想想也够冤的。
中国的法律就是因为有了这么些敢于维权的人在用,才得以慢慢完善。”
看了她的日志,我很惭愧,我就是一个不敢于维权的人。硕士毕业后进了一家杂志社,虽说签了合同,但是没有医保社保之类。当时那位主编应该算是一位“愤中”吧,总是跟我们讨论民主呀法制呀自由呀,并且说我国保险制度如何不完善、现在即便每个月交了保险,以后我们老了肯定也领不到之类的。几位编辑同事都是面皮薄心肠软的人,想到杂志销路平平,收入不多,大家也从无怨言。偶尔主编不在时,负责发行的同事与我们抱怨他的吝啬,我们也都沉默,没有人随声附和。毕竟,我们这些年轻编辑看待他,是亦师亦友的。
干了三年,辞职去另一家单位。由于几年都没有交医保社保,所以那家单位不能给我算工龄,算工资时只能把我当作应届毕业生。人事处的老师劝我找以前那家杂志社维权,我想想,还是算了,不想破坏这几年的同事之情——或许更重要的原因是,不想破坏自己在以前同事心目中的形象吧。后来,我听海南那边的同事说(那家杂志社总部在海南,北京是分部),他们之前也没有医保社保,但是后来一位负责广告发行的同事告到劳动局了,所以社长就不得不给所有员工们(编辑部、发行部)办了保险,但是要他们不要告诉北京这边的同事。
很多时候,太爱惜羽毛人,真的难以推动社会进步。“我这样会不会给别人留下太强势、太挑衅的印象?”“我这样是不是显得太俗不可耐了?”“他们会不会觉得我不够儒雅不够淑女不够大度?”……这些问题一问,就完了。你就自甘堕落地继续当弱势群体吧。《中国好人》里有一句,“礼教自己是不杀人的,它只负责劝人甘愿被杀”——说得狠了点,但是够准。
法律条文经过重重艰难险阻颁布之后,并不意味着从此天下太平了。毕竟,执法成本是客观存在的,你不能等着别人来给你维权——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主动去维权。在这个问题上,我真应该跟我老妈学习。有一次她与老爸从武汉前往昆明,航班晚点。她对于赔偿什么的毫无概念,但是她很快跟同行的一群旅行团的人混到一起了,旅行团的人对于晚点之类的事情颇有经验,很快争取到住宿、餐饮以及现金的赔偿,我妈也跟着受益——如果换作是我,肯定和那个航班的其他散客一样,没有获得现金赔偿、也无力与航空公司周旋。
难怪妈妈总是用既满意、又同情的眼光看着我。我现在才略微懂得那目光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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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商与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