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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患排查时隐患的定义、分级与分类
我查到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第三条说:“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其中,“不安全”,没有详细说明,不易操作。建议为“违章的、不违章但是出过事故的、不违章不曾引起过事故但风险评估为高危的。”
其中,“管理上的缺欠”,一直以来和未来,都不可能定义不清楚,原因是管理一词就无明确定义,其缺欠自然就不知是什么。建议为:“事故的所有原因都是隐患”。所有原因就是事故致因模型上的所有事故原因,所以制定规定、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时必须依赖一个事故致因模型(我们依赖“24Model”)。危险源是事故的“来源”,不能说成是“根源”。来源类别很多,而根源类别很少。隐患或者事故原因或者危险源分类时,必须本着类别穷尽(全面)、类别独立(无交叉)的原则进行。
此外,隐患就是危险源(hazard),含危险因素与有害因素(因此安全隐患与健康隐患是一样的),这是科学上广为认可的。英语中没有隐患一词,不要试图翻译或与英语对应,没有意义。
16号令第三条也说:“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实隐患分级,在理论上目前还无法解决,16号令是根据整改难度分级的,而“难度”非常难以确定。如根据引起事故的大小,也不易区分,小隐患引起大事故的例子已不少,如阜新“2.14”事故的最主要原因是带电作业,而带电作业是小效隐患还是大隐患?几乎每天都有带电作业,常被忽略,整改难度也并不大,但引起的事故却很大。列为小隐患还是大隐患?没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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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2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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