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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要实现安全生产,不能仅靠法律要求
社会组织(企业当然是社会组织)实现安全生产,就是实现不出任何事故的生产。事故是具有确定损失量的QHSSE各类等事件。
实现安全生产,不能满足法规要求就万事大吉。原因:
首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仅仅是“及格”标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其次,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大多数企业基本能够实现的基本要求,不是很高的要求,因此不是能够绝对保证安全生产的。
第三,不可能涉及安全的任何内容都在法规中有规定,法规不可能规定那么细。
建议:法规内容,仅提出“一般要求(general duty/requirements)”为好,具体做法靠组织自己。
需要注意的是,“general requirements”,不是我们一般理解的不太重要的“一般性”的意思,而是重要的、对所有方面都起作用的,请参看关于联合国“一般性”辩论的解释:一般性辩论其实不是小伙伴们理解的你一言我一语的话题争论,“一般性”(general)意思是话题广泛,但凡触及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都可发表见解。主要内容还是一国首脑对重大问题阐述本国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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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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