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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结果:不同对待,结果不同!

已有 3636 次阅读 2012-12-18 13:29 |个人分类:8|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效果, 安全检查, 对待方法

企业尤其是小企业不重视安全监察结果,不履行整改规定,依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日前的多起矿难都证明了这个事实。企业的守法意识(主要是企业负责人)的问题也是行为安全的主要内容,大约处在行为安全模型的管理体系和安全文化的位置。
 
经网络搜索,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煤矿企业的监察结果大约有这些表达方式:安全投入不足,通风系统不健全,发现淘汰设备和无安全标志设备,没有按照国家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聘请挂名人员(矿长、技术人员)应付检查、无资质的人员进行生产指挥,超层越界开采,不严格执行培训教育规定,安全生和采矿许可证过期,违法转包采掘工作面,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实,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等。
 
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想告诉企业,由于对上述监察结果的不重视、不按照要求充分整改,就会出事故。这些监察结果、整改要求,绝大多数确确实实是因为企业的条件不达标而提出来的,提出的整改要求是有道理的,不要误以为是由于煤矿自己“没打点好”监察人员,监察人员才提出来的,虽然因“没打点好”监察人员而矿井被关闭的情况也不能完全排除,但这应该是极少数。监察人员之所以要提出这些整改要,是因为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有规定,而这些规定很多时候是来源于以往曾经发生过的事故,所以有上述中没整改的不达标现象,出事故的概率就非常大,有时是肯定的。可以想一想,我们日常工作中的每个规定的提出是不是因为有问题发生才提出的?不按照要求整改,安全是没有把握的。这篇报道就说,某市9年发生10次矿难,都违规生产而造成的。
 
另一个问题是,企业负责人必须认识到,履行了法律、整改要求,并不能绝对保证安全生产,还需要提高自己的安全技能,超出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才有保障,这就像课程考试60分可以通过,但平时要求自己不能按照60要求,否则考试时没把握通过。有的企业说,如果按照现在的规定,一个产品也生产不出来,而另外一些企业说,规定再提高十倍我们也不怕,因为我们早就超出现行法律要求了,难道这样的企业还存在着、还有效运营着、还比前面那种企业更赚钱,不也是事实吗?否则是谁说了这样的话?肯定不是我瞎编的。当然,在现阶段,充分执行法规、执法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安全,无充分根据地说,可以保证80%以上吧,不知大家是否同意这个估计。
 
说一千道一万,企业的安全生产还是主要靠自己,我国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数量有限,而企业众多,监察人员监察到每一个企业是不可能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规定安全监察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外部的安全监察只能起到帮助作用,而不能起到保证作用。所以企业负责人自己必须重视自己企业的安全,没有主动心情,依然搞不好企业安全。
 
现在的问题是,要用什么有效的方式告诉企业负责人,哪种违规(本文开头所说)生产引起了哪种事故、引起了多少事故,以对有关企业负责人的大脑皮层充分刺激,让他觉醒起来,意识清醒起来,行动起来履行整改、自觉学习安全法规,在生产中执行法规,保障安全,这样他的企业才能够稳定、健康发展。我依然相信,企业主的钱财才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他的幸福生活毁于一旦,大小企业主都是不愿意的,但是他们不知道怎样安全地追求到他想要的。所以,安全培训或者安全训练,训练什么、训练什么才效率高、怎样训练的问题,再次摆在了专业人员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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