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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唯一负责人制度该改改了 精选

已有 7646 次阅读 2016-11-2 17:21 |个人分类:科技创新|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项目唯一负责人制度

 喻海良博士在他的博文“没天理,今年申请的澳洲ARC DP中了”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17889-1012067.html 中给我们分享了他申请项目获得澳大利亚基金委ARC(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批准的好消息。他所在的课题组获批的两个ARC项目信息如下

·   Prof Cheng Lu;  Dr Hailiang Yu,“Large-volume gradient materials: manufacturing and deformation mechanism”,$300K

·  Prof Kiet Tieu;  Dr Hongtao Zhu;  Prof Feng Zhou, “A novel tribological approach to improve surface quality of Siliconsteel”, $402K

    这两个项目的负责人分别是2人和3人。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澳大利亚基金委ARC实现的共同项目负责人制度(PI and Co-PI),与我国自然基金委NSFC实行的唯一项目负责人制度截然不同。 在我国,一般来说,一个项目只有一个负责人,这样便于管理。参与项目的其他研究人员(包括学生)叫参与人,而在澳洲(也包括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参与项目的其他研究人员叫共同负责人Co-PI。

参与人和Co-PI看似差不多,其实有天壤之别。参与人相当于打工仔,而Co-PI相当于合伙人。 参与人只是被动完成负责人的想法和思路,或者干脆是挂名的,反正年度考核也没有多大用处。而Co-PI主动参与项目申请、执行和完成的各个阶段,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是项目真正的合作者,而不是执行者或者旁观者。

为什么我国科研真正合作的少,而挂名的多?我认为主要原因就是我国长期实行的项目唯一负责人制度。项目唯一负责人制度导致项目参与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一说某项目,只知道是谁负责,不知是谁具体做的。总之,项目负责人的权力太大,获得的名利太多,而其他人的贡献难以体现。大部分人都想当项目负责人,而不想当参与人,团队精神无从谈起。显然,这影响了科学家的深度合作,从而阻碍了我国科研潜力的充分发挥。

另外,我们在项目申请中要明确写出参与项目研究生或者博士后的具体信息(人名、身份证号、邮箱等)。而等到实际项目批准后,有些研究生都快毕业了,有些研究生已经从事其他课题已有一段时间,而难以调增研究方向。一种有特色的现象经常出现:申请项目的是一些研究生,真正做项目的又是另外一些研究生。国外很多项目申请书只是写上研究生或者博士后的数量,而不写具体的人员信息。等项目批准后,再积极招聘,显得更灵活自主。这些新招聘的研究人员,能全身心投入该项目的研究,而不必在劳务费发放上“拆东墙补西墙”,形成违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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