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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动植物品种生产方法专利

已有 6362 次阅读 2011-4-24 23:13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动物, 植物, 专利, 申请, 品种

目前动物和植物品种并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参见博文“中国专利制度简析——对象(客体)的排除”)。在中国,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予以保护,但是目前动物新品种并没有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专利法第25条虽然排除了动物和植物品种通过专利法来保护的可能性,但是又规定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那么何种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成为专利的保护对象呢?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科学网上有很多动植物研究方面的专家,我相信他们能够非常清楚地区分生物学方和非生物学方法。我对这个算是门外汉,仅介绍一下《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和自己的理解,如有不足或错误之处,请各位高人指正和补充。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一种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方法”,取决于人的技术介入程度。也就是说,如果人在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过程中,除了利用植物本身的生物特性之外,还主要使用了其他的技术手段来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例如利用声、光、电或者调整供给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营养成分等来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审查指南》中举了两个可授予专利权的例子,一个是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另一个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各位搞动植物研究的专家可以参照理解自己所研究的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客体)。

 

鉴于此,在撰写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专利时,所提供的实施例中需要强调人的技术介入对该动物和植物品种的影响,并且需要多个数据来证明这种影响。如果在撰写的过程中,能够就现有的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和专利中所提供的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进行比较,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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